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立的几项制度中,有一项就是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如实申报成交价格,不得瞒报或作不实的申报。《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以申报的房地产成交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以评估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
房地产评估是一项中介活动,目的是向当事人提供较为合理的价格,房地产评估并不干涉当事人的民事行为。但是有少数人为了少缴有关税费,故意对成交价格进行瞒报或作不实的申报,除了使政府的税收流失外,还极易产生纠纷,不利于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规定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应以评估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有利于遏制当事人对成交价格作不实的申报。
房屋是特殊商品,影响其价格的因素很多,实际成交价和评估价之间也会有一个合理的差异范围,因此,除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并不是凡房产交易就一定要进行价格评估,而应当在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时,才进行价格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