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致委托方函中缺估价目的。
2.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声明中没有说明现场察看估价师的姓名。
3.估价结果报告中区位状况描述中缺方位、与重要设施的距离、交通条件、朝向等介绍。
4.环境景观及公共设施设备完善程度描述过于简单。
5.建筑物权益中没有交代共有人及房屋共有权证。
6.没有交代土地使用权人。
7.没有交代如何处理没有注销的他项权利。
8.他项权利设定日期错误。
9.估价目的描述不准确。
10.估价技术报告中缺估价方法选用和未选用的理由。
11.估价对象比准价格应该为比准价格。
12.市场法中没有在交易情况中对成交价格进行说明。
13没有对比较因素进行详细分析说明。
14.可比实例的总楼层数没有交代。
15.楼层间差异没有进行因素差异调整。
16.可比实例的土地登记状况没有说明。
17.主朝向应在个别因素中调整。
18.以估价对象因素条件为基础,相应分值为100的说法不准确。
19.市场法中市场状况分值取值缺乏依据。
20.收益法中的计算公式中的A应该为第一年的净收益。
21.租金水平确定依据不够。
22.没有说明租金的计算基础是建筑面积还是使用面积,没有说明出租面积比例。
23.租赁收益没有包括其他收入,应包括租赁保证金或押金的利息收入等。
24.报酬率6%没有确定过程且取值不正确。
25.年增长率2.5%的确定缺乏依据。
26.租金增长率和净增长率混淆,g为净收益逐年递增的比例。
27.附件中缺估价对象内部状况照片。
28.附件中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