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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房地产估价师案例与分析第五章第一节房地产估价规范_第8页

中华考试网  [ 2018年9月29日 ]  【

  4.6.5 运用标准价调整法进行房地产估价时,应先确定估价范围,对估价范围内的所有被估价房地产进行分组,使同一组内的房地产具有相似性,再在每个组内设定标准房地产测算其价值或价格,然后利用楼幢、楼层、朝向等调整系数,将标准房地产价值或价格调整为各宗房地产的价值或价格。

  4.6.6 运用多元回归分析法进行房地产估价时,应先确定估价范围,对估价范围内的所有被估价房地产进行分组,使同一组内的房地产具有相似性,再在每组内把房地产价值或价格作为因变量,把影响房地产价值或价格的若干因素作为自变量,设定多元回归模型,搜集大量房地产成交价格及其影响因素数据,经过试算优化和分析检验,确定多元回归模型,然后利用该模型计算出各宗被估价房地产的价值或价格。

  4.6.7 运用修复成本法进行房地产价值减损评估时,应测算修复的必要支出及应得利润,将其作为房地产价值减损额。

  4.6.8 运用损失资本化法进行房地产价值减损评估时,应先预测未来各年的净收益减少额或收入减少额、运营费用增加额,再计算其现值之和作为房地产价值减损额。

  4.6.9 运用价差法进行房地产价值减损或价值增加评估时,应先分别评估房地产在改变之前状况下的价值和改变之后状况下的价值,再将两者之差作为房地产的价值减损额或价值增加额。

  5 不同估价目的下的估价

  5.1 房地产抵押估价

  5.1.1 房地产抵押估价,应区分抵押贷款前估价和抵押贷款后重估。

  5.1.2 房地产抵押贷款前估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评估抵押房地产假定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下的价值;

  2.调查抵押房地产法定优先受偿权设立情况及相应的法定优先受偿款;

  3.计算抵押房地产的抵押价值或抵押净值;

  4.分析抵押房地产的变现能力并作出风险提示。

  5.1.3 抵押价值和抵押净值评估应遵循谨慎原则,不得高估假定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下的价值,不得低估法定优先受偿款及预期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和税金。

  5.1.4 评估待开发房地产假定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下的价值采用假设开发法的,应选择被迫转让开发前提进行估价。

  5.1.5 抵押房地产己出租的,其假定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下的价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合同租金低于市场租金的,应为出租人权益价值;

  2.合同租金高于市场租金的,应为无租约限制价值。

  5.1.6 抵押房地产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划拨方式取得的,应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评估其假定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下的价值:

  1.直接评估在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下的假定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下的价值;

  2.先评估在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下的假定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下的价值,且该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应设定为自价值时点起计算的相应用途法定出让最高年限,再减去由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变为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需要缴纳的出让金等费用。

  5.1.7 由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变为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需要缴纳的出让金等费用,应按估价对象所在地规定的标准进行测算;估价对象所在地没有规定的,可按同类房地产己缴纳的标准进行估算。

  5.1.8 抵押房地产为按份共有的,抵押价值或抵押净值应为抵押人在共有房地产中享有的份额的抵押价值或抵押净值;为共同共有的,抵押价值或抵押净值应为共有房地产的抵押价值或抵押净值。

  5.1.9 抵押房地产为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购买的,抵押价值或抵押净值应为房地产权利人可处分和收益的份额的抵押价值或抵押净值。

  5.1.10 房地产抵押估价用于设立最高额抵押权,且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抵押价值或抵押净值可不减去相应的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但应在估价报告中说明并对估价报告和估价结果的使用作出相应限制。

  5.1.11 在进行续贷房地产抵押估价时,应调查及在估价报告中说明抵押房地产状况和房地产市场状况发生的变化,并应根据已发生的变化情况进行估价。对同一抵押权人的续贷房地产抵押估价,抵押价值、抵押净值可不减去续贷对应的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但应在估价报告中说明并对估价报告和估价结果的使用作出相应限制。

  5.1.12 房地产抵押贷款后重估,应根据监测抵押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掌握抵押价值或抵押净值变化情况及有关信息披露等的需要,定期或在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较快、抵押房地产状况发生较大改变时,对抵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市场价值、抵押价值、抵押净值等进行重新评估,并应为抵押权人提供相关风险提示。

  5.1.13 重新评估大量相似的抵押房地产在同一价值时点的市场价格或市场价值、抵押价值、抵押净值。可采用批量估价的方法。

  5.2 房地产税收估价

  5.2.1 房地产税收估价,应区分房地产持有环节税收估价、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估价和房地产开发环节税收估价,并应按相应税种为核定其计税依据进行估价。

  5.2.2 房地产税收估价,应兼顾公平、精准、效率和成本。对同类房地产数量较多、相互间具有可比性的房地产,宜优先选用批量估价的方法进行估价。对同类房地产数量较少、相互间可比性差、难以采用批量估价的方法进行估价的房地产,应采用个案估价的方法进行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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