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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房地产估价师案例与分析第五章第一节房地产估价规范_第3页

中华考试网  [ 2018年9月29日 ]  【

  1.搜集交易实例;

  2.选取可比实例;

  3.建立比较基础;

  4.进行交易情况修正;

  5.进行市场状况调整;

  6.进行房地产状况调整;

  7.计算比较价值。

  4.2.2 搜集的交易实例信息应满足比较法运用的需要,宜包括下列内容:

  1.交易对象基本状况;

  2.交易双方基本情况;

  3.交易方式;

  4.成交日期;

  5.成交价格、付款方式、融资条件、交易税费负担情况;

  6.交易目的等。

  4.2.3 可比实例选取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比实例应从交易实例中选取且不得少于三个;

  2.可比实例的交易方式应适合估价目的;

  3.可比实例房地产应与估价对象的房地产相似;

  4.可比实例的成交日期应接近价值时点;与价值时点相差不宜超过一年,且不得超过二年;

  5.可比实例的成交价格应为正常价格或可修正为正常价格;

  6.在同等条件下,应将位置与估价对象较近、成交日期与价值时点较近的交易实例选为可比实例。

  4.2.4 下列特殊交易情况下的交易实例,不宜选为可比实例:

  1.利害关系人之间的交易;

  2.对交易对象或市场行情缺乏了解的交易;

  3.被迫出售或被迫购买的交易;

  4.人为哄抬价格的交易;

  5.对交易对象有特殊偏好的交易;

  6.相邻房地产合并的交易;

  7.受迷信影响的交易。

  4.2.5 可比实例及其有关信息应真实、可靠,不得虚构。应对可比实例的外部状况和区位状况进行实地查勘,并应在估价报告中说明可比实例的名称、位置及附位置图和外观照片。

  4.2.6 选取可比实例后,应建立比较基础,对可比实例的成交价格进行标准化处理,标准化处理应包括统一财产范围、统一付款方式、统一融资条件、统一税费负担和统一计价单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统一财产范围,应对可比实例与估价对象的财产范围进行对比,并消除因财产范围不同而造成的价格差异。

  2.统一付款方式,应将可比实例不是成交日期或一次性付清的价格,调整为成交日期且一次性付清的价格。

  3.统一融资条件,应将可比实例在非常规融资条件下的价格,调整为在常规融资条件下的价格。

  4.统一税费负担,应将可比实例在交易税费非正常负担情况下的价格,调整为在交易税费正常负担下的价格。

  5.统一计价单位,包括统一为总价或单价、楼面地价,统一币种和货币单位,统一面积或体积内涵及计量单位等。不同币种之间的换算宜按国务院金融主管部门公布的成交日期的市场汇率中间价计算。

  4.2.7 当满足本规范第 4.2.3 条要求的交易实例少于三个时,在掌握特殊交易情况且能量化其对成交价格影响的情况下,可将特殊交易情况下的交易实例选为可比实例,但应对其进行交易情况修正。修正时,应消除特殊交易情况造成的可比实例成交价格偏差,将可比实例的非正常成交价格修正为正常价格。

  4.2.8 进行市场状况调整时,应消除成交日期的市场状况与价值时点的市场状况不同造成的价格差异,将可比实例在其成交日期的价格调整为在价值时点的价格,并应在调查及分析可比实例所在地同类房地产价格变动情况的基础上,采用可比实例所在地同类房地产的价格变动率或价格指数进行调整,且价格变动率或价格指数的来源应真实、可靠。

  4.2.9 房地产状况调整应消除可比实例状况与估价对象状况不同造成的价格差异,包括区位状况调整、实物状况调整和权益状况调整。

  4.2.10 进行区位状况调整时,应将可比实例在自身区位状况下的价格调整为在估价对象区位状况下的价格。且调整的内容应包括位置、交通、外部配套、周围环境等。单套住宅的调整因素还应包括所处楼幢、楼层和朝向。

  4.2.11 进行实物状况调整时,应将可比实例在自身实物状况下的价格调整为在估价对象实物状况下的价格。土地实物状况调整的内容应包括面积、形状、地形、地势、地质、土壤、开发程度等。

  建筑物实物状况调整的内容应包括建筑规模、建筑结构、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空间布局、建筑功能、外观、新旧程度等。

  4.2.12 进行权益状况调整时,应将可比实例在自身权益状况下的价格调整为估价对象权益状况下的价格。且调整的内容应包括规划条件、土地使用期限、共有情况、用益物设立情况、担保物设立情况、租赁和占有情况、拖欠税费情况、查封等形式限制的权利情况、权属清晰情况等。

  4.2.13 进行区位、实物和权益状况调整时,应将可比实例与估价对象的区位、实物和权益状况因素逐项进行比较,找出它们之间的差异,量化状况差异造成的价格差异,对可比实例的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调整的具体内容和比较因素,应根据估价对象的用途等情况确定。

  4.2.14 交易情况修正、市场状况调整和房地产状况调整,可根据具体情况,基于总价或单价,采用金额、百分比或回归分析法,通过直接比较或间接比较,对可比实例成交价格进行处理。

  4.2.15 进行交易情况修正、市场状况调整、区位状况调整、实物状况调整、权益状况调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别对可比实例成交价格的修正或调整幅度不宜超过20%,共同对可比实例成交价格的修正和调整幅度不宜超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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