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说明事项
1.估价的前提条件和假设条件
(1)任何有关估价对象运作方式、程序符合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
(2)本报告估价结果为本报告设定的评估目的服务,当用于其他目的,本报告评估结果无效。
(3)此次估价时设定估价基准日为2006年9月2日,土地用途为农业用地。
(4)此次估价没有考虑特殊的交易方式可能追加付出的成本费用等对估价对象评估值的影响,也未考虑遇有自然力和其他不可抗力对评估值的影响。
(5)若估价对象已设定抵押、担保等他项权利,本次评估设定其已解除抵押、担保等他项权利。
注:事实上,待估对象土地上是存在查封的,因此,这里是滥用假设条件
应说明估价对象已设定抵押、担保等他项权利对估价对象价格的影响
(6)估价结果在委托人提供资料可靠、情况真实下有效,如因委托人提供资’料有误,造成估价结果失真,受托方不承担责任。
2.估价结果和估价报告的使用
(1)本次估价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有《农用地估价规程》(TD/T1006—2003),本估价报告及其结果依照上述有关规定发生法律效力。
(2)本估价报告仅供为委托人处置估价对象时使用,不得作为它用,其内容对第三方不负任何责任。
(3)本报告在宏观土地市场情况无较大波动时的使用期限为自出具本报告之日起一年,若市场有较大波动或超过一年需重新进行估价。
(4)本估价报告及其估价结果的使用权归委托人所有,我公司对估价结果有解释权。
3.需要特殊说明的事项
本报告假定土地价格在价格定义的条件下生效,如上述条件发生变化,则估价结果应进行调整或重新估价。
本报告中估价对象的土地面积、权属状况等以《国有土地使用证》为依据。
十一、估价师签名(略)
十二、审核人(略)
十三、估价机构(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