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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房地产估价师《案例与分析》知识点牢记(2)_第2页

中华考试网  [ 2017年5月27日 ]  【

  史家解读:

  1.重要内容缺失意味这些内容必不可少,在案例指错题中如有上述内容缺失可作为错误予以指出。

  2.估价报告中缺技术报告或封面、目录不算重要内容缺失。

  3.新《规范》和2013年理论教材、案例教材中将“估价报告使用期限”或“估价报告应用的有效期”放入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中。在今年案例考试中,如“估价报告使用期限”或“估价报告应用的有效期”未放在结果报告而是放在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中不算错误,由于新《规范》未正式颁布,“估价报告使用期限”或“估价报告应用的有效期”放在结果报告中也不能算错误。(此点与2012年讲义说法不同,提请大家注意!)

  4.“特定估价目的的估价报告中缺少应当具有的独特要素或者应当进行分析的独特内容”可理解为抵押目的估价报告中不应缺少风险提示、变现能力分析、谨慎原则、对法定优先受偿款等三种价值的披露、对估价时点的假设说明、收益法估价中确定净收益采用保守的估计值,假设开发法估价时采用被迫转让前提等。

  第十条(原则性错误) 估价报告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原则性错误:(12条)

  (一)估价报告中没有两名以上(含两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亲笔签名的;

  (二)估价报告中没有加盖估价机构公章的;

  (三)估价报告出具日期不在估价机构资质有效期内的;

  (四)估价报告对应的估价业务超出估价机构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的;

  (五)随意编造估价假设的;

  (六)估价对象不符合估价目的相应的处分要求的;

  (七)估价对象范围或者状况界定存在严重错误的;

  (八)虚构、编造估价对象状况的;

  (九)估价时点与估价目的不适应或者与有关规定不同且未充分说明理由的;

  (十)价值类型选择或者价值定义表述存在严重错误的;

  (十一)虚构、编造可比实例的;

  (十二)虚构、编造重要估价参数的。

  史家解读:

  2013理论教材第十二章删除了“估价报告必须要有两名以上(含两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名”的内容,新《规范》和案例教材也没有明确要求,因此在2013年案例考试中,估价报告中只有一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亲笔签名的不算错,这一点与往年讲义不同,提请大家注意。

  延伸阅读: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估价业务。

  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各类房地产估价业务。

  二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除公司上市、企业清算以外的房地产估价业务。

  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除公司上市、企业清算、司法鉴定以外的房地产估价业务。

  暂定期内的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除公司上市、企业清算、司法鉴定、城镇房屋拆迁、在建工程抵押以外的房地产估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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