估价报告(略)
注:只选用了一种方法且未说明选用一种方法的原因或不选用其他方法的原因。案例考试中,在技术报告的“估价方法适用性分析”中没有对未选用的估价方法说明理由的,可作为一处错误予以指出。
注:临街状况和楼层位置应放在区域因素中;未说明可比实例租金含义(是否有租约,包含物业管理费等);可比实例缺少建筑结构、总建筑面积、尤其是权益状况的介绍。
注:可比实例均为建完工程,估价对象为在建工程,应说明可比理由或进行因素调整,如预计项目续建完成后租金收益与估价时点相比波动不大,不必考虑期房状况下与现房状态下租金差异的调整或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