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的考生对本人的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和准考证向省级考试办公室申请复核试卷卷面合分是否准确。请各地于2016年2月1日之前,将考试成绩复核申请汇总表(附件2)报送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办公室(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15号中建大厦B座9001室,邮政编码:100037)。
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申请初始注册,应通过“中国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系统”(登陆网址http://www.cirea.org.cn)填写注册信息,打印注册申请表。按照《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的规定,携带注册申请表等相关材料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初始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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