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职业道德
房地产估价职业道德是指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机构在从事房地产估价这种职业时,应遵循的道德规范和行业行为规范。它要求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机构以良好的思想、态度、作风和行为去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即在房地产估价活动中应做什么,不应做什么;应怎样做,不应怎样做。
如果没有职业道德,估价师可能损害估价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秩序。恶意串通,出具虚假估价报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例如,在房地产抵押估价中,与借款人恶意串通高估抵押房地产的价值骗取较多的贷款;在房屋征收估价中,与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恶意串通虚增被征收房屋面积,甚至虚构被征收房屋骗取征收补偿费用,与被征收人恶意串通高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骗取较多的补偿;在房地产司法拍卖估价中,与法官、拍卖机构恶意串通低估拍卖房地产的价值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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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如下:
(1)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回避与自己、近亲属、关联方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有利害关系的房地产估价业务。
(2)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承接超出自己专业胜任能力的估价业务,对于部分超出自己专业胜任能力的工作,应聘请具有相应专业胜任能力的专业人员或专业机构提供帮助,并应在估价报告中说明。
(3)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机构应正直诚实,不得作任何虚假的估价,不得按估价委托人或其他单位、个人的高估或低估要求进行估价,也不得按预先设定的价值或价格进行估价。
(4)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勤勉尽责,对估价委托人提供的估价所依据的资料应进行审慎检查,应搜集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估价所需资料,并应对估价对象进行认真的实地查勘。
(5)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机构在估价假设等重大估价事项上,应向估价委托人详细说明,使估价委托人清楚了解估价的限制条件及估价报告、估价结果的使用限制。
(6)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机构应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应妥善保管估价委托人提供的资料,未经估价委托人同意,不得擅自将其公开或泄露给他人。
(7)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机构应维护自己的良好社会形象和房地产估价行业声誉,不得采取迎合估价委托人或估价利害关系人不当要求、恶性低收费、给予回扣、贬低同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估价业务,不得索贿、受贿或谋取估价委托合同约定费用之外的其他利益。
(8)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允许其他个人和单位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不得以估价者身份在非自己估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上签名、盖章,不得超出本机构的估价业务范围或以其他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