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的概念、分类和特点
(一)建设用地的概念
建设用地是指用于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建设用地利用的结果,基本上是以非生态附着物的形式。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按照用途分为:
(二)建设用地的分类
1.按附着物的性质分类,可分为:
(1)建筑物用地
人们在内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
(2)构筑物用地
人们一般不直接在内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建筑物。
2.按建设用地的利用方式分类,可分为:
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公共建筑用地、住宅用地、交通设施用地、水利设施用地、其他建设用地。
3.按土地所有权的归属分类,可分为:
(1)国有建设用地
包括城市市区的土地、铁路、公路、机场、国有企业、港口等用地。
(2)集体所有建设用地
包括农民宅基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乡村办企业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
4.按建设用地的用途分类,可分为:
(1)非农业建设用地,包括:
①城镇、工矿、村庄用地;
②交通用地;
③乡镇企业、农村作坊、机械化养殖场、采矿区、废石场、垃圾堆场等三类。
(2)农业建设用地,如作物的暖房、育秧室、农用水泵房、农用道路等建设所需使用的土地。
5.按建设用地的规模(占地、建面、投资)分类,可分为:大型、中型、小型项目建设用地。
6.按建设用地的状况分类
(1)新增建设用地
指新近某一时点以后由其他非建设用地转变而来的建设用地。
(2)存量建设用地
指新近某一时点以前已有的建设用地。
7.按建设用地的使用期限分类,可分为:
(1)永久性建设用地
是指建设用地一经使用后就不再恢复原来状态的土地;
(2)临时建设用地
是指在实施过程中,需要临时性使用的土地。
(三)建设用地的特点
1.非生态利用性:无需利用土壤的生产功能,因为无关种植。农转建易,建恢农难,不轻易将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
2.土地利用的集约性:可以产生更高的经济效益,故人们热衷于农转建,但全世界范畴都在严格管控。
3.区位选择的重要性:区位是非常重要的条件。但区位也具有相对性,因为不同物业类型对用地的要求不同。
二、建设用地管理的原则
(一)规划总体控制的原则
1.国家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建设用地的规模、布局、结构和时序安排,对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
2.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总体规划。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和分区管制规定不得突破。
(二)有偿使用土地的原则
1.1988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具体办法,后续规定。
2.1990年国务院颁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正式建立。《土地管理法》规定,除一些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外,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原则上都应采用有偿使用方式。
3.1994年通过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进一步明确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方式。
(三)节约和集约用地的原则
1.布局优化原则
禁止城市新区、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在规划外范围设立——集聚效应/规模经营;
因地制宜采用组团式、串联式、卫星城式布局——避免占用优质耕地;
鼓励优化设计、分层布局;充分利用地上和地下空间——整体、分层设立土地使用权。
2.市场配置原则
进一步扩大有偿使用范围,经营性用地招拍挂;
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加层、改造等提高土地利用率;
符合规划的工业:提容积不加价;
符合用地要求且受鼓励工业:差别地价。
注意: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非生产设施占地比例等控制性指标纳入土地使用条件。
3.盘活利用原则
国家鼓励土地整治。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对城乡低效利用土地进行再开发,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镇低效用地、废弃地再开发和利用。
鼓励土地使用者自行开发或合作开发。
(四)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管理
明确主次。土地管理,首看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规,再看是否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测算全国未来三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控制总规模,同时结合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的计划指标建议,编制全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草案,报国务院批准,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确定后,下达各地执行。
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指令性管理,不得突破。因特殊情况需增加全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按规定程序报国务院审定。
因地震、洪水、台风、泥石流等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抗灾救灾、灾后恢复重建用地等特殊情况,制定灾后重建规划,经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民政等部门审核,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先行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列出具体项目,半年内将执行情况报国土资源部。
三、建设用地供应政策
(一)建设用地供应的含义
建设用地供应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提供给建设单位使用的过程。
(二)供地的基本依据与政策
1.国家鼓励类项目:可以供地,甚至积极供地。
2.国家限制类项目:限制供地
(1)先报批,再执行:全国范围内统一规划布点、生产能力过剩需总量控制和涉及国防安全、重要国家利益的建设项目。
(2)严格监督管理和指导:大量损毁土地资源或以土壤为生产原料,需要低于国家规定地价出让、出租土地的。
3.国家禁止类项目:禁止供地
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生产方式、产品和工艺所涉及的,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禁止投资的。(该《目录》定期更新)
四、国有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预审。
以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并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后,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颁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用地批准书》公示于施工现场。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管理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市场是土地一级市场,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和抵押则是土地二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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