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土地制度概述
一、土地所有制
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
(一)国有土地
全民所有制的土地被称为国家所有土地,简称国有土地,其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国有土地的范围:
①城市市区的土地;
②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③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④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⑥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集体土地
1.农村集体土地的范围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
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矿藏、水流一般都属于国有)
二、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
(一)国家实行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二)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土地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
土地用途管制的核心是:不能随意改变农用地的用途。
(三)国家实行耕地保护制度
耕地主要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新开垦荒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耕种3年以上的滩地和滩涂等。
三、城镇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一)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的城镇土地使用制度,是对土地实行行政划拨、无偿无限期使用、禁止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的制度。
(二)我国城镇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发展过程
2004年,宪法修正案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004年,《土地管理法》区分了“征收”和“征用”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依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取得民事主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为。
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依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取得民事主体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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