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2013年销售商铺,签订了销售合同,合同金额为480万元。由于购房者无法办理银行贷款,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尾款,造成购买方违约(该房产尚未过户)。2018年经法院判决撤销合同,我公司返还购房者支付的首期房款,同时判决购房者赔偿我公司80万元违约金。请问:对于此种情况因退房收取的80万元违约金要不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案:
安徽税务: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留言所述情形,由于房地产转让行为并未发生,贵公司所收取的80万元违约金不属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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