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止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业务的公告
广大会计从业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11月4日通过,以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公布,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按照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会〔2017〕27号)要求,自新《会计法》施行之日起,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认定,省级财政部门不再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和证书核发。
一、从即日起,停止受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发、补发和跨省调转等业务申请。之前已在陕西会计网成功提交申请,并打印出申请表的,可继续到会计管理机构完成业务办理。
二、保留“会计人员个人信息变更”业务,办理信息变更业务时,不再要求携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变更后的信息记入系统,不在证书上打印。
三、财政部正在修订《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在新的继续教育规定出台前,我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仍按现行办法进行。
四、已经取得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再作为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文件,但仍可作为能力水平的证明。
陕西省财政厅会计处
201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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