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文件
青财会字[2018] 629号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我省2018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省级各部门,中央驻青各单位,各社会团体组织,省级相关企业,中介机构:
根据《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718号)以及《青海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青财会字[2015] 2294号)规定,现就做好我省2018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对会计人员知识与技能进行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的有效手段,对完善知识结构,提高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水平和创新能力有显著作用。所有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均应按照《会计法》以及《青海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青财会字[2015] 2294号)规定,参加继续教育。请各地区、各单位积极组织和督促本地区、本单位的会计人员按规定要求参加并完成当年的继续教育。
二、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加强会计诚信建设,建立健全会计人员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推动会计行业进一步提高诚信水平。今年继续将《会计人员基本职业道德》课程作为我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必修课,安排在“青海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一一继续教育网络培训平台”课程内,请广大会计人员合理安排时间,按时完成当年继续教育规定的课时。
三、为了扎实有效推进政府会计改革,今年我们将《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课程作为继续教育的必修课,安排在“青海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一一继续教育网络培训平台”课程内,请各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人员及时进行学习,力争做到准确理解、全面掌握,确保《政府会计制度》在我省的顺利实施。
四、根据《青海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青财会字[2015] 2294号)相关规定,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及各市州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应按要求做好备案工作,并将《会计人员基本职业道德》纳入培训课程。
五、2018年我省继续教育网络培训平台培训课程已开通,全省会计人员均可登录“网络培训平台”参加网上继续教育培训( 青海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一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栏目)
联系地址: 青海省财政厅会计处
联系人:李波
联系电话: 0971-6142135
2018年5月14日
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消防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土建职称公路检测工程师建筑八大员注册建筑师二级造价师监理工程师咨询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 城乡规划师结构工程师岩土工程师安全工程师设备监理师环境影响评价土地登记代理公路造价师公路监理师化工工程师暖通工程师给排水工程师计量工程师
执业药师执业医师卫生资格考试卫生高级职称护士资格证初级护师主管护师住院医师临床执业医师临床助理医师中医执业医师中医助理医师中西医医师中西医助理口腔执业医师口腔助理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公卫助理医师实践技能内科主治医师外科主治医师中医内科主治儿科主治医师妇产科医师西药士/师中药士/师临床检验技师临床医学理论中医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