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会计从业资格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会[2017]27号)精神,现将会计从业资格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新《会计法》实施之日即11月5日起,市财政会计管理部门不再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认定以及考试、证书核发和换发、调转登记等工作。
2、市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将做好新《会计法》基本精神的解读,及时宣传新《会计法》落实到位。
3、2017年11月7日市会计管理局发布的会计从业资格持证人员管理事宜《通知》与本公告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公告为准。
市会计管理局
二0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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