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是对行政程序法基本要求的概括表达。虽然对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的表述不尽一致,但是一般都会提到公开、公正、公平、统一、合理等与行政法基本原则相联系的内容,以及当事人的参与原则和保证行政效率原则。就保证最低限度的行政程序合法性和正当性而言,当事人的参与原则无疑应当受到特别的重视。
当事人参与原则的基本内容是,在行政机关作出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决定前,必须给予当事人向行政机关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和机会,否则这种行政决定可以因为缺乏最低限度的程序正当性不能取得法律效力。我国相关行政立法已经体现出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的要求。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31、32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