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征收审批制度
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其他土地的征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申请国务院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