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和内设机构行文问题
政府各部门(包括议事协调机构),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答复询问外,一般不得向下级政府正式行文,如确需行文,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经县委、政府领导同意,由“两办”发文(如印发实施方案);二是部门自行行文,可以用《通知》等文种,但必须在正文前冠上“经县政府同意”这句话;三是有关议事工作机构(各种领导组、工作委员会)要向乡镇或部门行文,一般不能以办公室名义印发,如:要印发食品安全方面的文件,应以食安委的文头印发;要印发灾区卫生防疫方面的文件,应以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文头印发,不要以爱卫办的文头印发;四是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向本部门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行文,要与相应部门商洽工作,必须以函的形式,要安排内设某机构的专项工作,须以主管部门文件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