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用文种
指的是不按《条例》规定的有关文种的功能和适用范围去选用文种,而造成邻近文种相互混用的现象。
混用文种的现象常常出现在“公告”与“通告”、“决议”与“决定”、“请示”与“报告”、“请示”与“函”等几组邻近文种之间。以“报告”和“请示”为例:不少单位向上级机关行文时,该用“报告”的用成“请示”,该用“请示”时偏用成“报告”;或者在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以请示代替报告;甚至将两个文种合二而一,并称“请示报告”。再如“请示”和“函”的混用问题,不少单位未弄清行文对象是“上级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凡是有求于其他机关单位的事务均使用“请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