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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税法二》考点解析:应纳税所得额

来源:考试网  [2017年8月21日]  【

  1.应纳税额=(每月收入-3500或48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雇佣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

  3.雇佣单位将部分工资、薪金上交派遣单位。

  4.境内、境外分别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

  5.特定行业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

  6.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的扣除标准。

  【知识点】应纳税所得额

  1.应纳税额=(每月收入-3500或48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

  (1)工资、薪金所得:2011年9月1日起(含),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3500元。2011年8月31日前,每月扣除2000元。(费用扣除额,不是起征点)

  (2)附加费用扣除

  2011年9月1日起,在每月扣除3500元的基础上,再减除1300元,即扣除4800元;

  适用于:

  ①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②应聘在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社团、国家机关中工作取得工薪所得的外籍专家;

  ③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受雇取得工薪所得的个人。

  【解释】附加减除费用也适用于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一国两制”之“一国两税制”

  2.雇佣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 为了有利于征管,采取由支付者减除费用的办法:

  (1)只有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才可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税款;

  (2)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3)上述纳税义务人,应持两处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书)和完税凭证原件,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

  3.雇佣单位将部分工资、薪金上交派遣单位。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发放给中方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全额计税。对于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够证明其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有关规定上交派遣(介绍)单位的,可以扣除其实际上交的部分,按其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责编:jiaojiao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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