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裁定的法律效力
1. 个别清偿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2.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的义务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经理、监事等其他管理人员)的义务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 债务人的债务人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解释】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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