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根据国际惯例,对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划分,采用了国际上常用的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
一、居民纳税人
(一)住所标准??习惯性住所
我国税法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界定为“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二)居住时间标准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住满365日,即以居住满1年为时间标准,达到这个标准的个人即为居民纳税人。在居住期间内临时离境的,即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不扣减日数,连续计算。
【经典例题】约翰先生2010年4月来中国,2011年6月回国。2010年和2011年均不是居民纳税人。因为涉及两个纳税年度。
个人只要符合或达到其中任何一个标准,就可被认定为居民纳税人,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均应向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非居民纳税人
无住所不居住或无住所居住不满1年: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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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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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对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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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民纳税人(负无限纳税义务) |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
境内所得 境外所得 |
2.非居民纳税人(负有限纳税义务) |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的个人。 |
境内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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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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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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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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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时间 |
纳税人性质 |
境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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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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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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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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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83日 )以内 |
非居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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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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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要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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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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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天、183--1年 |
非居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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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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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要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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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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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 |
居民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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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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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以上 |
居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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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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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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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1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不论个人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居住时间5年以上,从第6年起以后的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申报纳税;凡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仅就其该年内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
(三)对无住所个人
1.判定纳税义务及计算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天数
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2.对个人入、离境当日及计算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期间
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其在华实际工作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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