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的运行
一、税收立法
(一)概念及要点
税收立法的概念 |
广义:国家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废止税收法律规范的活动 狭义: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税收法律规范的活动 |
税收立法的主体 |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有关职能部门、拥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政权机关等 |
核心问题 |
税收立法权的划分,是税收立法的核心问题。划分税收立法权的直接法律依据主要是《宪法》与《立法法》的规定 |
税收立法必须经过法定程序 | |
制定税法是税收立法的重要部分,但不是其全部,修改、废止税法也是其必要的组成部分 |
(二)税收立法权及程序
1.税收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最高权力机关)
(1)创制程序(4项):提出→审议→表决通过→公布(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公布)
(2)举例:
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税收法律有:《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税收法律有:《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等。
2.税收行政法规——国务院(国家最高行政机关)
【注意】目前我国税收立法主要形式。
(1)创制程序(4项):
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实施)
(2)税收行政法规应在公布后30日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3)举例:
如《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
(4)效力:
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税收法律,而高于税务规章。
3.税收地方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4.税务规章——仅指税务部门规章,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1)制定程序: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
【注意】第四项“决定和公布”:审议通过的税务规章,报局长签署后予以公布,在国家税务总局公报上刊登的税务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2)税务规章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关系
①税务规章规定的事项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不立异、不重复——不能另行创设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没有的内容;也不得重复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已经明确的内容。
②税务规章规定的事项必须是税务机关业务范围内的事项。如果制定行政法规条件尚不成熟且需要制定规章的,税务机关应当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规章,单独制定的税务规章无效。
(3)税务规章的施行时间和解释
①税务规章的施行时间:税务规章一般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特殊情况下也可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②税务规章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税务规章解释与税务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4)税务规章的适用(结合税法的适用原则):
一是税务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二是税务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都作出过规定,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三是税务规章一般不应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5)税务规章的冲突裁决机制
①税务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税务规章就不再适用;认为应当适用税务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②税务规章与其他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由国务院裁决。
(6)税务规章的监督
①监督方式:备案审查、提请审查、国务院有权改变或撤销税务规章(如:超越权限、违反上位法规定、违背法定程序、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
②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对税务规章可以“参照”适用,对不适当的税务规章不能宣布无效或予以撤销,但有权不适用。
5.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
(1)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概念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含)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公布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
(2)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特征
①属于非立法行为的行为规范。
②适用主体的非特定性。
③不具有可诉性。
④具有向后发生效力的特征。
(3)税收规范性文件权限范围
①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税收开征、停征、减免退补税事项、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
②县以下税务机关以及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临时性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独立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
(4)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
①名称——可以使用“办法”“规定”“规程”“规则”等名称,但是不得称“条例”“实施细则”“通知”“批复”等。
②要素——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和主体、权利义务、具体规范、操作程序、施行日期或者有效期限等事项。
③表述方式——可以采用条文式或者段落式表述。
④授权——上级税务机关可以授权下级税务机关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⑤解释权限——制定机关负责解释,不得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授予本级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下级税务机关。
⑥执行时间——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执行的,可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制定程序
起草审核发布
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以公告形式发布;未以公告形式发布的,不得作为税务机关执法依据。
(6)备案审查
省以下税务机关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送备案。
省税务机关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上一年度本辖区内税务机关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7)文件清理
制定机关应当及时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形成文件清理长效机制,清理采取日常清理和集中清理相结合的方法。
二、税收执法
狭义的税收执法专指国家税收机关依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将税法的一般法律规范适用于税务行政相对人或事件,调整具体税收关系的实施税法的活动。
税收执法的特征 |
(1)具有单方意志性和法律强制力;(2)税收执法是具体行政行为;(3)税收执法具有裁量性;(4)税收执法具有主动性;(5)税收执法具有效力先定性;(6)税收执法是有责行政行为 | |
税收执法基本原则 |
合法性 |
(1)执法主体法定;(2)执法内容合法;(3)执法程序合法;(4)执法根据合法 |
合理性 |
【解释】合理性原则存在的主要原因——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具体原则:(1)公平原则;(2)公正原则;(3)比例原则(核心内容,包括:合目的性、适当性、最小损害性) | |
税收执法监督 |
特征 |
(1)税收执法监督的主体是税务机关。(2)税收执法监督的对象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同于税务稽查)。(3)税收执法监督的内容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 |
内容 |
(1)事前监督:税收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制度 (2)事中监督: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 (3)事后监督:税收执法检查、复议应诉等工作 |
三、税收司法
(一)税收司法概述
1.含义:广义的税收司法,是指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国家司法机关,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处理涉税行政、民事和刑事案件的专门活动。
【注意】核心在于谁能够行使国家司法权处理涉税案件。
2.税收司法的基本原则——独立性原则、中立性原则。
(二)税收行政司法
税收行政诉讼的具体受案范围:列举11项(熟悉)
【注意】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复议前置
1.征税行为包括:征收税款(查账、查定、查验、定期定额)、加收滞纳金、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征收、审批减免税和出口退税行为等。
2.排除抽象税收行政行为。
3.仅限于合法性审查。
(三)税收刑事司法
1.税收刑事司法以《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为法律依据。
2.责任制度:税收刑事处罚是税收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包括对征纳双方的涉税违法行为在刑法层面的规制。
3.4个参与机关: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
4.4个阶段:案件移送、立案侦査、案件审查(提起公诉)、司法裁判。
(四)税收民事司法
1.税收优先权
(1)当国家征税权力与其他债权同时存在时,税款的征收原则上应优先于其他债权。
(2)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执行。
(4)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税收代位权、撤销权
税收代位权是指,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害时,税务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纳税人的债权的权利。
税收撤销权是指,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税务机关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纳税人该行为的权利。
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例题:
下列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是( )。
A、《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B、《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C、《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
D、《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税法的运行的知识点。税收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税收法律,而高于税务规章。选项A、B属于税收行政法规;选项C属于税务规章;选项D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税收法律,效力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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