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实体法与税收程序法
税收实体法——重点是实体法要素
含义 | 规定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总称,是税法的核心部分 |
特点 | 税种与实体法一一对应(一税一法)、税收要素的固定性 |
六要素 | 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税率、减税免税、纳税环节、纳税期限 |
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也称“纳税主体”,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一般分为法人和自然人。
【相关概念】
(1)纳税人与负税人
负税人是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现实中,纳税人与负税人有时一致(直接税),有时不一致(间接税)。
(2)纳税人与代扣、代收、代征代缴义务人
代扣代缴义务人 | 有义务从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除其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企业、单位或个人 |
代收代缴义务人 | 有义务借助与纳税人的经济交往而向纳税人收取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单位 |
代征代缴义务人 | 受税务机关委托而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
纳税单位 | 申报税款的单位,是纳税人的有效集合 |
【注意】代扣代缴义务人与代收代缴义务人的区别:
代扣代缴义务人直接持有纳税人的收入,可从中扣除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代收代缴义务人不直接持有纳税人的收入,只能在与纳税人的经济往来中收取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
课税对象
1.含义
税法中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是征税的依据,解决对什么征税。
2.重要作用: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其他要素的内容一般都是以课税对象为基础确定的。
3.与课税对象相关的概念
(1)计税依据(税基):税法规定的据以计算各种应征税款的依据或标准。
课税对象与计税依据关系 | 计税依据 | 举例 |
一致 | 价值形态 | 所得税 |
不一致 | 实物形态 | 房产税、车船税 |
课税对象是从质的方面对征税所作的规定,而计税依据则是从量的方面对征税所作的规定,是课税对象量的表现 |
(2)税源:税款的最终来源,税收负担的归宿,其大小表明纳税人负担能力。
课税对象与税源关系 | 课税对象来源 | 举例 |
一致 | 国民收入分配中形成的各种收入 | 所得税 |
不一致 | 其他方面 | 房产税 |
(3)税目
含义 | 税目是课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解决课税对象的归类 |
作用 | 明确征税范围;解决课税对象的归类(税目税率同步考虑—税目税率表,如:消费税、资源税) |
分类 | 列举税目(如:消费税中“粮食白酒”)和概括税目(如:资源税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
例题:
税收程序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 。
A、保障实体法的实施,弥补实体法的不足
B、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行使
C、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D、提高执法效率.
E、税收程序法是税法的核心部分
[正确答案] 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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