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制定权范围:县以下税务机关以及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临时性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独立行使职权并承担相应责任。
3.制定程序:
(1)起草:制定机关的业务主管部门
(2)审核:各级税务机关的法规部门
(3)签署发布:局领导签发,公告形式公布
提示:未经公告形式公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对纳税人不具有约束力。
4.其他规定
(1)解释权:制定机关
(2)实施:公布之日起30日后,一般不溯及既往
(3)备案: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
(4)清理:每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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