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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法律》考前冲刺试题6_第5页

来源:考试网  [2018年10月19日]  【

  三 、综合分析题(不定项)

  1.

  某财经大学在校学生简某以从事税务行政执法问题研究为由向某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要求公开该局2012年度作出的所有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局拒绝公开,并依法告知其复议、诉讼权利事项,简某对该局的做法不服,多次找该局有关人员交涉,但是一直没有满意的结果,半年后,简某向法院起诉。

  71.下列关于税务行政处罚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税务行政处罚不适用于税收违法行为超过5年未被税务机关发现的情形

  B.税务行政处罚的前置程序是催告

  C.税务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查封冻结等

  D.税务行政处罚应当由税务机关在立案后60日内作出

  E.税务机关在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前已经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无效

  72.下列关于简某起诉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简某提起的诉讼属于民事诉讼

  B.简某的起诉不成立,但是可以申请行政裁决

  C.简某的起诉应适用2年诉讼时效规定

  D.简某的起诉不成立,但是可以申请行政申诉

  E.简某提起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应当在6个月内提起

  73.下列关于该局拒绝公开政府信息这一行为的性质、法律效果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该局拒绝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是具有可诉性的行政行为

  B.该局拒绝公开合法,因为简某不具有申请人资格

  C.该局拒绝公开合法,因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系国家秘密

  D.该局拒绝公开违法,因为税务行政处罚是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

  E.该局拒绝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是在法定受案范围内的行政行为

  74.下列关于法院应否受理本案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法院应受理,因为简某有证据证明该局拒绝公开政府信息违法

  B.法院应受理,因为简某有理由认为该局拒绝公开政府信息违法

  C.法院应不予受理,因为简某与税务行政决定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不具有原告资格

  D.法院应不予受理,因为简某应先申请复议,如果对复议决定不服,才可以向法院起诉

  E.法院应不予受理,因为简某的起诉不符合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条件

  2.

  星之城大酒店是某县唯一一家三星级酒店,位于县城商业中心区,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县公安消防部门检查发现,该酒店全面履行扩建后未经过消防安全检查验收,且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县公安消防部门根据《消防法》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对星之城大酒店处以20万元罚款,并责令其在限期内停止营业。星之城大酒店缴纳了全部罚款,但是对责令停业决定不予理睬,一直继续营业,县公安消防部门考虑到星之城大酒店停业会对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产生重大影响,于是依法将本案交由县公安局报请县政府决定如何处理。后来,县政府决定采取断电查封的方式强制执行,组织县公安局、工商局等部门对星之城大酒店强行断电、查封。至此,星之城大酒店全面停业。

  附:《消防法》第70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需要传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的,依照《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等部门实施。

  75.根据法律规定,县公安消防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事先将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本案中,星之城大酒店在此阶段依法享有的权利有(  )。

  A.要求国家赔偿的权利

  B.提起诉讼的权利

  C.陈述权、申辩权

  D.申请复议权

  E.要求听证权

  76.根据行政法理论和法律规定,下列关于公安消防部门的工作身份及其行政权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公安消防部门作为公安机关内设机构,无权作出罚款、责令停业决定,也无权强制执行罚款、责令停业决定

  B.公安消防部门作为公安机关内设机构,有权作出责令停业决定,但是无权作出罚款决定

  C.公安消防部门作为经法律授权的行政机构,有权作出罚款决定,但是无权作出责令停业决定

  D.公安消防部门作为经法律授权的行政机构,有权作出罚款、责令停业决定,但无权强制执行责令停业决定

  E.公安消防部门作为经法律授权的行政机构,有权作出罚款、责令停业决定,也有权强制执行责令停业决定

  77.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关于本案责令停业决定的强制执行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县政府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无效,理由是超越职权

  B.县政府作出强制执行责令停业决定前应事先举行听证

  C.县政府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事先书面催告星之城大酒店履行停业义务

  D.执法部门采取断电方式迫使星之城大酒店履行停业义务的做法违反法律

  E.执法部门强制执行责令停业决定,原则上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

  78.若星之城大酒店对处罚决定没有异议,但是认为实施断电查封的做法滥用职权、程序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则下列关于本案被告和管辖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被告应是县公安局,由县法院管辖此案

  B.被告应是县政府,由中级法院管辖此案

  C.被告应是县公安消防部门,由县法院管辖此案

  D.被告应是县公安消防部门、县政府以及县公安局、县工商局等执法部门(共同被告),由中级法院管辖此案

  E.被告应是县公安局、县工商局等执法部门,由县法院管辖此案

  3.

  2012年3月,原告杨文起诉被告常海称:锦鲤有限责任公司经县法院判决应偿付原告房款6万元,现该公司无力偿还,而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常海享有3万元债权,该公司同意将此款给原告,但又怠于行使该债权。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代位行使,要求被告直接向原告偿付3万元借款及利息,被告常海辩称:被告不欠锦鲤有限责任公司3万元,原告出示的借条系被告在锦鲤有限责任公司任经理时所做的财务手续。即使此债条成立,原告也不能行使代位权,因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尚欠被告工资18642元,集资款15000元,两相抵销。锦鲤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6万元房款属实,原告曾多次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追要,因公司无力偿还,就把被告写的借条给了原告。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该县法院曾于2011年12月判决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偿付原告房款6万元,锦鲤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付,被告在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写有《借条》,内容是:“今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借现金三万元(30000元),常海2011.7.6”,原告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催款,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将此借条交给原告,由原告行使该借款债权,另,锦鲤有限责任公司欠被告2009年10月至2010年3月工资共计18642元,被告于2011年5月31日曾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交纳集资款15000元,以上两项合计33642元,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尚未支付。

  79.下列关于本案的原告起诉是否符合提起代位权诉讼条件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代位行使的债权不属于到期债权,因此不符合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B.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本案中锦鲤有限责任公司的借款债权属于其自身,因此本案原告起诉不符合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C.本案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因此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将《借条》给原告的行为属于债权让与

  D.原告对锦鲤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已经法院判决,法院可以直接对被告执行,原告不需要再提起代位权诉讼

  E.代位权可以不通过诉讼方式行使,依据有关事实即可发生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80.下列关于代位权诉讼中锦鲤有限责任公司诉讼地位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法院应当追加锦鲤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案被告

  B.法院可以追加锦鲤有限责任公司为诉讼第三人

  C.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申请参加本案诉讼,作为诉讼第三人

  D.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如果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则有权提起反诉

  E.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作为本案诉讼的必要共同被告

  81.下列关于被告常海的诉讼地位及其权利义务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被告常海对锦鲤有限责任公司的抗辩,可以向原告主张

  B.在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参加诉讼的情况下,被告常海对锦鲤有限责任公司的抗辩,不可以向原告主张

  C.本案被告常海与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共同诉讼人

  D.由于代位权属于一种债的担保方式,因此,在本案债的关系中被告常海属于担保人

  E.由于抵销必须通过诉讼裁判确认,因此,被告常海的抵销抗辩不能成立

  82.根据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下列关于法院对本案处理的做法中,正确的有(  )。

  A.法院若采取简易程序审理,则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B.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起诉

  C.如果法院判决原告败诉,原告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应由锦鲤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D.原告与被告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因此,原告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应以锦鲤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起诉

  E.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4.

  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约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集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行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英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录,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

  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入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

  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

  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

  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

  83.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根据二人的合伙协议内容,该事务所属于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B.根据该事务所经营业务,该事务所属于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C.该事务所属于有限合伙企业

  D.该事务所属于普通合伙企业

  E.该事务所是有限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相结合的合伙企业

  84.下列关于事务所文件效力及李海法律地位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将李海除名的《会议纪要》是有效的

  B.2010年2月24日,将王健除名的决议有效

  C.将李海和王健除名的文件都未生效,需登记以后才可生效

  D.2010年7月11日王健起诉李海和事务所的诉讼开始时,李海已经不是合伙人

  E.2010年7月11日王健起诉李海和事务所的诉讼开始时,李海仍是合伙人

  85.下列对《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的效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该《管理办法》有效

  B.该《管理办法》无效,因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才有效

  C.该《管理办法》需得到王健的签字认可才生效

  D.该《管理办法》属于事务所一般管理文件,应交工商管理部门备案

  E.该《管理办法》因侵权而无效

  86.下列关于法院对案件处理的做法中,正确的有(  )。

  A.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B.支持原告的第1项诉讼请求,驳回原告的第2项诉讼请求

  C.支持原告的第2项诉讼请求,驳回原告的第1项诉讼请求

  D.裁定解散合伙

  E.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5.

  2012年底,某制衣厂有一笔服装加工业务被无证个体户屠某以42万元承包,屠某按合同规定完成服装加工任务后,要求制衣厂结算加工费,但制衣厂法定代表人李某要求屠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肯付款。于是,屠某买了数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好金额后交给李某,李某明知屠某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买来的仍予以接受,并在次月进行纳税申报,抵扣税额6.2万元,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11%。

  87.本案中,屠某的行为应构成(  )。

  A.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B.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C.非法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D.非法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E.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88.本案中,制衣厂使用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应构成(  )。

  A.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B.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C.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D.非法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E.逃税罪

  89.犯罪嫌疑人屠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吕律师接受屠某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移送审查起诉前,吕律师的下列行为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

  A.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申请

  B.查阅本案案卷材料

  C.到看守所向屠某核实有关证据

  D.为屠某提供法律帮助

  E.复制本案案卷材料

  90.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过程中,被告人屠某突发心肌梗塞,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刑事诉讼法》,法院对此案的正确处理有(  )。

  A.继续该案的审理

  B.建议检察院撤销对屠某的起诉

  C.终止该案审理

  D.宣告屠某有罪

  E.宣告屠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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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jiaojiao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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