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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法律习题(2)_第2页

来源:考试网  [2018年6月25日]  【

  参考答案及解析:

  1. 【答案】 B, C, E

  【解析】

  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刑法泛指一切有关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知识点】 刑法的解释和效力

  2. 【答案】 A, C, D

  【解析】

  本题考查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1)罪刑法定原则;(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3)罪刑相当原则。

  【知识点】 刑法的基本原则

  3. 【答案】 B, C, D

  【解析】

  (1)选项A:属于平等适用刑法原则;(2)选项E:表述错误,对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知识点】 刑法的基本原则

  4. 【答案】 A, C, D

  【解析】

  (1)选项ABC: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选项B的说法是错误的。(2)选项DE: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行为后,在追诉时效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时效就此中断,并从后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计算。

  【知识点】 追诉时效

  5. 【答案】 A, B, C

  【解析】

  (1)选项A: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张某1990年10月1日生,2004年1月1日时不满14周岁,不对故意杀人罪负刑事责任;(2)选项BC: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负刑事责任。本题中,张某实施绑架和盗窃行为时不满16周岁,故不对绑架和盗窃行为负刑事责任;(3)选项DE:张某实行聚众斗殴与贩卖毒品行为时已满16周岁,负完全刑事责任。

  【知识点】 犯罪构成

  6. 【答案】 A, B, C, E

  【解析】

  (1)选项AB: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2)选项C:个人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不属于单位犯罪,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3)选项E:仅仅为单位个别或少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的,不是单位犯罪。

  【知识点】 犯罪构成

  7. 【答案】 B, C, E

  【解析】

  (1)选项ABC: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施犯罪的犯罪停止状态。本题中,张某和李某尚未着手实施犯罪行为,构成犯罪预备;(2)选项DE: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知识点】 犯罪预备

  8. 【答案】 A, B, C, E

  【解析】

  (1)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因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状态。本题中,乙构成犯罪中止。(2)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所呈现的犯罪停止状态。本题中,甲不知道乙是因为害怕抓捕而放弃盗窃行为,对甲来说是意志以外的原因,故甲成立犯罪未遂。

  【知识点】 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9. 【答案】 A, C, E

  【解析】

  (1)选项AB: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必须在犯罪预备或者犯罪实行过程中放弃犯罪,这是成立犯罪中止的前提条件。如果犯罪行为已经完成并达到既遂状态,则不能成立犯罪中止。(2)选项CD: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这是成立犯罪中止的实质条件。这要求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放弃自认为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3)选项E: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必须是彻底放弃犯罪,即行为人彻底打消了继续实施并完成犯罪的念头,彻底放弃实施自认为可以继续实施并完成的犯罪行为。

  【知识点】 犯罪中止

  10. 【答案】 A, B, C, E

  【解析】

  (1)选项AB:共同犯罪的,必须是2人或2人以上。其中,既可以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构成,也可以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构成。(2)选项CD:共同犯罪的,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各犯罪分子通过意思联络,知道自己和他人正在共同实施犯罪,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共同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实施共同犯罪,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共同过失犯罪的,不成立共同犯罪。(3)选项E:共同犯罪的,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各犯罪分子为了实现同一个危害结果或者完成同一犯罪,而实施了相互联系、紧密配合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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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jiaojiao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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