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程序的特别规定
1. 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前提程序
(1)申请人就“征税行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 | |
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 |
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
提供相应的担保 |
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
提供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 |
(2)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2.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时的处理
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依法提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且申请人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上级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税务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或者提审由下级税务机关管辖的案件。
3. 推定撤销制度
在税务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未依法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4. 听证
(1)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2)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3)行政复议听证人员不得少于2人,听证主持人由行政复议机构指定。
(4)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应当确认听证笔录内容;行政复议听证笔录应当附卷,作为行政复议机构审理案件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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