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种类和法律救济
1.特征:
(1)公法行为:研究的是针对外部相对人的行为;
(2)实施行政职权的行为;
(3)不以产生法律效果为目的:不产生、变更或消灭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4)不具有强制性。
2.行政事实行为的种类
种类 | 定义 | 示例 |
执行性行政事实行为 | 指一个行政行为的内容付诸实现的行为 | (1)工商机关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进行的没收物品行为; (2)民政机关根据行政给付决定发放特定人生活补助金的行为 |
通知性行政事实行为 | 指行政机关作出的不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意见表示行为 | 对相对人提出的意见、劝告、提供的咨询服务(气象报告) |
协商性行政事实行为 | 指行政机关在作出正式的行政行为之前,与相对人就某些问题作出的不具有法律效果的协商行为 | 签订行政合同前与公民的协商沟通 |
3.救济: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只能是对已经作出的违法行使职权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的行政事实行为,行政相对人有权提出国家赔偿。
(二)行政指导
1.行政指导:是一种行政事实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行政主体通常以指示、劝告、希望、建议、鼓励、信息服务等形式实施指导。
2.救济: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指导不服的,不能够提起行政诉讼。但行政相对人对于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政指导行为,可以要求国家赔偿。
【解释】行政事实行为大部分不可诉,少量行政事实行为可诉。如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行政执法人员殴打小贩等。
【分析】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条件:
①相对人有实际的损失;
②损失是由于接受行政指导所致;
③指导时存在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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