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程序
行政许可 |
行政处罚 |
税务行政处罚 |
税务行政复议 | |
听证启动方式 |
(1)行政机关主动举行听证 (2)相对人申请举行听证 |
相对人申请举行听证 |
相对人申请举行听证 |
(1)申请人提出要求。(2)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 |
听证范围 |
(1)主动举行听证。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②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2)依申请举行听证。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 |
(1)责令停产停业 (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3)较大数额的罚款 |
(1)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 (2)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 (3)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 |
重大、复杂的案件 |
提出听证申请 |
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 |
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3日内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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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听证 |
收到听证申请后20日内 |
没有明确规定期限 |
收到听证申请后15日内举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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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 |
审查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 |
应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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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依据 |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听证笔录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
应当制作者笔录,应当附卷,作为行政复议机构审理案件的依据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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