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管辖
(一)级别管辖
1. 级别管辖是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二)一般地域管辖(普通管辖)
1. 原则:“原告就被告”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解释1】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
【解释2】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解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3)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 补充
(1)应当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案件
①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②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③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④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⑤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
(2)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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