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派出机构与派出机关的区别:
1、它们的设立机关不同。派出机关是由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派出机构则由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设置;
2、它们的职能范围不同。派出机关的职能是多方面的或综合性的,相当于一级政府;派出机构则只限于管理某项专门的行政事务;
3、它们的主体资格不同。派出机关在法律上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是职权行政主体,且是地域性行政主体;派出机构则只能成为授权行政主体,且只能是公务性行政主体。
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条件及规则
1、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没有法定依据的委托是不合法的,也是无效的。
2、委托必须在法定权限内,超越权限的委托无效。
3、必须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行为。
4、受委托组织必须在委托范围内行使行政职权,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行使委托的职权。
5、必须履行书面委托手续。在书面委托中,要明确委托的范围、权限、期限及相应要求。
6、必须对受委托组织的行为加强监督,并对其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三、行政行为的特征主要有:
1、从属法律性;
2、自由裁量性;
3、单方意志性;
4、效力先定性;
5、强制性。
四、行政行为的效力:
1、确定力。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争辩力、不可变更性,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
2、拘束力。主要表现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的拘束力。
3、公定力。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当事人都应当先予以遵守和服从,这是行政效率原则的要求。
4、执行力。
五、行政行为
1、内部行政行为:如行政处分等;
外部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为等。
2、抽象行政行为:如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行政行为,它包括行政立法行为与制定不具有法源性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两类。
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处罚行为等。
3、羁束行政行为:如税务机关征税。
4、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如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是典型的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如颁发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行政行为。
5、单方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为等;
双方行政行为:如行政委托行为、行政合同行为等。这种行为的基本特征在于行政行为必须征得相对方同意方能成立,即相对方的最后同意是双方行政行为有效成立的必备条件。
6、作为行政行为:如行政奖励、行政强制行为等;
不作为行政行为,是指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
7、授益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确认或决定减免税的行为。许可从事某种职业或者发放救济金或者颁发学位证书、毕业证书等。
损益行政行为,如:吊销营业执照、罚款、征税行为、行政收费行为等。
8、行政司法行为:具体包括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仲裁、行政复议等行为;
行政执法行为:具体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检查等行政行为;
行政立法行为:是指有权行政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政行为。
六、行政终局裁决行为与国家行为属于行政诉讼排除范围
1、行政终局裁决行为意味着对法院司法审查的排除,剥夺了行政相对人不服裁决的司法救济。
2、国家行为:如国防和外交行为。行政相对人不得因不服国家行为而起诉。如果行政相对人因国家行为遭受损失,一般可以通过国家补偿的途径得到救济。
七、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1、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合法。
2、行政行为应当在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内实施。
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
4、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八、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
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有瑕疵。
2、行政行为不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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