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参与人
刑事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不包括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
一、刑事诉讼的当事人
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一)被害人
《刑事诉讼法》中所称的被害人仅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
被害人作为刑事诉讼案件中的当事人,除享有诉讼参与人共有的诉讼权利以外,还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对侵犯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行为以及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犯罪、查获犯罪、惩罚犯罪,保护其合法权利。
2.自刑事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3.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
4.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5.如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侵犯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不予追究的,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6.对司法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7.有权申请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及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回避。
8.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9.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被害人没有上诉权)。
10.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二)自诉人
自诉人是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自诉人是自诉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在诉讼中执行控诉职能。
1.自诉人的诉讼权利
(1)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3)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有权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或在人民法院主持之下与被告人和解。
(4)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5)有权申请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
(6)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对于因为客观原因不能取得并提供的有关证据,自诉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依法调取。
(7)有权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上诉。
(8)有权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
2.自诉人的诉讼义务
(1)承担举证责任,对自己的主张和请求应当提供证据证明。
(2)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伪造证据,如有违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3)按时出席法庭审判。自诉人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撤诉处理。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在公诉案件中,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以前,是犯罪嫌疑人;在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以后,是被告人;经过人民法院审理之后,被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确定有罪的,称为罪犯。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不可替代性。《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刑事诉讼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刑事诉讼法定证据种类之一。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1)辩护权。公诉案件自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2)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以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
(3)有权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有权另行委托辩护人。
(4)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5)最后陈述权。
(6)对于公安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要求解除。
(7)在侦查中,对于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8)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所作的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裁定或者判决,被告人有权提出上诉。
(9)对于各级人民法院所作的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权提出申诉。
(10)有权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人身侮辱的行为提出控告。
(11)在依法告诉才处理的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中,作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四)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而提起赔偿请求的人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围:
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既可以是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本人,也可以是已经死亡的被害人的近亲属。
②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也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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