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3.格式条款合同
(1)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或免责无效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2)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五)合同的效力
1.合同生效
(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例如:房屋买卖合同,不登记所有权不转移。
(2)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3)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提示:效力待定的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2)无权代理的合同。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a.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b.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3)无权处分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2.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两条件同时具备)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可撤销合同: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提示:撤销权的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4.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的法律效力
(1)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四、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合同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不是终止)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时,享有不履行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成立的条件:
(1)双方之债务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须相对人有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行为;
(4)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以合同具备能履行的客观条件为准。
2.先履行抗辩权
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1)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五、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合同的变更
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消防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土建职称房地产经纪人公路检测工程师建筑八大员注册建筑师二级造价师监理工程师咨询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 城乡规划师结构工程师岩土工程师安全工程师设备监理师环境影响评价土地登记代理公路造价师公路监理师化工工程师暖通工程师给排水工程师计量工程师
执业药师执业医师卫生资格考试卫生高级职称护士资格证初级护师主管护师住院医师临床执业医师临床助理医师中医执业医师中医助理医师中西医医师中西医助理口腔执业医师口腔助理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公卫助理医师实践技能内科主治医师外科主治医师中医内科主治儿科主治医师妇产科医师西药士/师中药士/师临床检验技师临床医学理论中医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