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变更与延续
1.变更:随时提出要求。
2.延续: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机关在有效期届满前决定,逾期的视为准予延续(默示批准)。
【解释】默示批准只适用于延续申请,不适用于初次申请许可和变更许可。
行政许可实施的特别规定
1.国务院实施许可 | 适用法律、行政法规但不适用国务院自己的决定 |
2.资源利用(特许) | 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颁发许可证件 |
3.资格赋予(认可) | 公民考试,公开事项,不得强制培训、指定教材资料 |
4.技术审定(核准) | 2人以上,5日内进行。不予许可,书面说明标准、规范 |
5.组织设立(登记) | 通常只作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当场登记。需要实质审查,2人以上 |
6.有数量限制的许可 | (受理)申请在先原则,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
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消防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土建职称房地产经纪人公路检测工程师建筑八大员注册建筑师二级造价师监理工程师咨询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 城乡规划师结构工程师岩土工程师安全工程师设备监理师环境影响评价土地登记代理公路造价师公路监理师化工工程师暖通工程师给排水工程师计量工程师
执业药师执业医师卫生资格考试卫生高级职称护士资格证初级护师主管护师住院医师临床执业医师临床助理医师中医执业医师中医助理医师中西医医师中西医助理口腔执业医师口腔助理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公卫助理医师实践技能内科主治医师外科主治医师中医内科主治儿科主治医师妇产科医师西药士/师中药士/师临床检验技师临床医学理论中医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