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考试《涉税相关法律》知识考点:行政处罚决定程序
(一)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程序)
1.适用条件
(1)违法事实清楚;
(2)有法定依据;
(3)限于特定处罚:数额较小的罚款、警告。
【数额较小的罚款】指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程序
(1)表明身份(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
(3)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4)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
(5)备案。
(二)一般程序(普通程序)
1.立案:《行政处罚法》未对立案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
2.调查
(1)依法搜集证据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2)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证件。
(3)检查、调查和询问应制作笔录。
(4)调查、检查措施
3.审查
审查机构根据不同的违法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处理建议。
4.告知和说明理由
行政机关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
当事人有权在“处罚决定作出之前”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提出相反证据证明自己并未违反行政法规范或不应受行政处罚。
6.制作处罚决定书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1)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送交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除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依法应当在“2日内”送达。其中,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还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还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三)听证程序
1.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
(1)责令停产停业;
(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不包括暂扣许可证或者执照);
(3)较大数额的罚款。
2.程序
(1)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先行告知当事人具有听证的权利。
(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3)行政机关作出听证决定后,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其他相关事项通知当事人。
(4)听证应由行政机关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如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参加听证。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根据调查所获得的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对此可提出申辩并质证。双方可以进行辩论。
(7)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交给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听证笔录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8)《行政处罚法》未对当事人在听证程序中享有的权利作出专门的具体列举规定。
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消防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土建职称房地产经纪人公路检测工程师建筑八大员注册建筑师二级造价师监理工程师咨询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 城乡规划师结构工程师岩土工程师安全工程师设备监理师环境影响评价土地登记代理公路造价师公路监理师化工工程师暖通工程师给排水工程师计量工程师
执业药师执业医师卫生资格考试卫生高级职称护士资格证初级护师主管护师住院医师临床执业医师临床助理医师中医执业医师中医助理医师中西医医师中西医助理口腔执业医师口腔助理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公卫助理医师实践技能内科主治医师外科主治医师中医内科主治儿科主治医师妇产科医师西药士/师中药士/师临床检验技师临床医学理论中医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