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1.解散原因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清算人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解释1】“投资人”可以自行清算,不包括受托人、投资人的继承人。
【解释2】债权人不能直接清算,只能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债权申报期限
(1)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
(2)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4.清偿顺序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
【解释1】法律规定没有涉及“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应作为第一顺位清偿。
【解释2】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5.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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