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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重要知识点: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来源:考试网  [2016年1月21日]  【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1.解散原因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清算人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解释1】“投资人”可以自行清算,不包括受托人、投资人的继承人。

  【解释2】债权人不能直接清算,只能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债权申报期限

  (1)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

  (2)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4.清偿顺序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

  【解释1】法律规定没有涉及“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应作为第一顺位清偿。

  【解释2】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5.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责编:daibe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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