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解释1】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是一个自然人,该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不能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活动的人。
【解释2】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警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解释】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出资人在一般情况下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只是在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解释1】(1)如果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个人财产”出资的,仅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与家庭共有财产没有关系;(2)如果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必须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3)如果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注明;未注明的,视为以“个人财产”出资。
【解释2】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最低注册资本”的法定要求。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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