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责任
1.网络侵权责任(过错责任)
(1)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3)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2.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过错责任)
(1)商场、宾馆、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3.校园事故责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过错推定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过错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3)第三人侵权:过错责任/补充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4.医疗事故责任
(1)未尽诊疗义务:过错责任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而非医务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2)第三人的原因:不能免责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3)泄露患者隐私:无过错责任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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