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的基本概念
(一)侵权行为的界定
侵权行为是一种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
民事权益是指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1.“民事权益”包括4大类
(1)人身权益(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
(2)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3)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
(4)其他(股权、继承权)
2.“民事权益”包括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并不包括依合同享有的债权(相对权)。
(二)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解释1】如果加害人在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解释2】除法律作出特别规定的外,侵权责任一般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解释3】“过错责任原则”常见的法条表述如“……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未尽到义务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过错推定原则
【解释1】损害发生后,加害人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方能免责;否则,法律即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确定加害人须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解释2】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必须是法律的明确规定。
【解释3】“过错推定原则”常见的法条表述如“……能够证明……的,不承担责任”、“……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无过错责任原则
【解释1】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人应当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解释2】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必须由法律作出明确的规定。
【解释3】“无过错责任原则”常见的法条表述如“……造成损害的,由……承担侵权责任”、“……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不谈是否存在过错,直接要求某主体承担侵权责任。
(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过错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损害、过错、因果关系。
2.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有:损害和因果关系。
(四)免责和减责事由
1.正当理由
(1)依法执行职务
(2)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3)紧急避险
2.外来原因
(1)受害人过错
(2)第三人的过错
(3)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紧急避险
为了使本人或者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或者公共利益免遭正在发生的、实际存在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一种加害于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行为,称为紧急避险,避险的损害后果应当小于正在实际发生的危险后果。
①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②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的补偿。
③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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