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
1.留置权成立的条件
(1)须债权人依合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能够充分此条件的主要有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承揽合同。
(2)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与留置财产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3)须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
【解释】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不再局限于特定的合同关系(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行纪合同等等),其他的债权债务关系,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法律关系也可以产生留置权。
2.不成立留置权的情形
(1)留置违反公序良俗,如扣留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等;
(2)留置与其承担的义务相抵触,如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在发运地留置货物;
(3)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留置财产的。
【解释】留置权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产生,并非依当事人约定产生;但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
3.留置权的效力
(1)留置权的范围,包括原债权及利息、迟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留置权的费用、保管留置财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等。
(2)留置权标的物的范围及于留置财产本身、留置财产之从物、孳息、留置财产因灭失所得之赔偿金。
4.留置权的行使
留置权人变价处分财产须“先行催告”,未经催告不得径行变卖留置财产。债务人在催告期内仍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方可行使变价处分权,催告期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应当不少于“2个月”。
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消防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土建职称房地产经纪人公路检测工程师建筑八大员注册建筑师二级造价师监理工程师咨询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 城乡规划师结构工程师岩土工程师安全工程师设备监理师环境影响评价土地登记代理公路造价师公路监理师化工工程师暖通工程师给排水工程师计量工程师
执业药师执业医师卫生资格考试卫生高级职称护士资格证初级护师主管护师住院医师临床执业医师临床助理医师中医执业医师中医助理医师中西医医师中西医助理口腔执业医师口腔助理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公卫助理医师实践技能内科主治医师外科主治医师中医内科主治儿科主治医师妇产科医师西药士/师中药士/师临床检验技师临床医学理论中医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