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
(一)动产质押
1.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成立。
2.禁止当事人签订“流质条款”。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但“流质条款”的无效不影响质押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3.质权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法律保护善意质权人的权利;善意质权人行使质权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4.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财产的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权利质押
1.可以质押的权利
(1)汇票、支票、本票;
(2)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3)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4)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5)应收账款。
2.质权的设立
(1)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以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及应收账款出质均须登记。
(3)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须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以其他股权出质,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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