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1.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
【解释】兼营和混合销售的分类和税务处理原则是《税法(Ⅰ)》考试的重点内容。“营改增”之后,兼营和混合销售的概念被重新定义。
经营行为 |
分类和特点 |
税务处理原则 |
兼营 |
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 |
分别核算划清销售额,适用不同的税率或征收率计税。 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一律从高从重计税。 |
混合销售 |
概念: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 特点:销售货物与提供服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和内在联系 |
按企业主营项目的性质划分适用的项目来缴纳增值税。 一般情况下,销售货物为主的企业的混合销售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销售服务为主的企业的混合销售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除外特例】自2017年5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
2.征税范围的特别规定
与增值税征税范围相关的其他规定主要涉及两大方面:一是具体征税项目的适用;二是明确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
重点内容:
(二)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商品
收入是否上缴财政?
(三)电力公司
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供电企业利用自身输变电设备对并入电网的企业自备电厂生产的电力产品进行电压调节,属于提供加工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于上述供电企业进行电力调压并按电量向电厂收取的并网服务费,应当征收增值税。
(四)印刷企业
税率按照货物还是劳务?
(五)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时一并销售的固定资产的政策
举例:某企业转让厂房,同时转让厂房中的机器设备。
按照兼营处理。
(六)单用途卡商业预付卡的增值税规定
单用途卡的特点: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
涉及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持卡人、销售方之间的关系。
核心规定:作为预付凭证的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规定开增值税普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单用途卡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持卡人持卡消费,销售方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
(七)支付机构预付卡(多用途卡)的增值税规定
多用途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货物或服务的预付价格。
涉及有资质的支付机构、持卡(购卡、充值)人、特约商户之间的关系。
【辨析】单用途卡涉及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持卡人、销售方之间的关系。
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提示】会员费应按照销售“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会员权”缴纳增值税。但是,根据财税〔2016〕68号文件规定,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各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不征收增值税
视罚没物品收入归属确定征免增值税,凡作为罚没变价或拍卖收入如数上缴财政的,不予征税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
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缴纳增值税
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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