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简答题
(一)
某税务师事务所的税务师张某为了多获得收入,以自己的名义承揽了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鉴证业务,因工作繁忙让正在考税务师的弟弟代其执业,对委托人多计费用的情况,没有进行制止,造成委托人少纳税款10000万元。
针对上述情况,请明确指出税务师张某违反了哪些规定,分别应当受到何种处罚。
『正确答案』
(1)张某违反了以下规定:
①张某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违反了“税务师执业应该由税务师事务所委派,个人不得承接业务”的规定。
②张某让其正在考税务师的弟弟代其执业,违反了“税务师执业不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规定。
③张某对委托人多计费用的情况,没有进行制止,违反了“税务师执业中发现委托人有违规行为并可能影响审核报告的公正、诚信时,应当予以劝阻;经劝阻无效时,应当终止执业”的规定。
(2)针对违反的第①②项规定,由省级税务局给予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在限期改正期间不得对外行使税务师的签字权;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应当向社会公告。
针对违反第③项规定,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点 评』本题考核税务师的法律责任及处罚,是常考内容,也有可能出现主观题,但是难度不大,以记忆为主。
税务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间不得对外行使税务师签字权;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应当向社会公告:
①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股票、债券的;
②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者收费的;
③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
④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⑤利用执业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⑥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2次以上的。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涉税文书,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二)
某上市公司,为经营管理需要,报经有关部门批准于2016年2月1日开始,将原三层的招待所推倒重建高档会所。高档会所于2016年11月20日建成并投入使用,该会所楼内配备中央空调,后院新建一露天游泳池。
经审核企业账面记录,原招待所的账面价值为100万元,已计提折旧15年,累计折旧为80万元。新建高档会所及附属设施的构建成本为2000万元,装修费用为500万元;中央空调的购置成本为100万元,新建游泳池的成本为10万元,均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该公司财务制度规定,中央空调和露天游泳池单独作固定资产核算。
假定该公司所在地规定房产税的计税余值扣除比例为30%,且已在房产推倒重建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的证明资料。(计算房产原值时不考虑土地价格)
问题:
1.说明该房产2016年度房产税免税的起止时间。
2.说明重建前招待所和重建后高档会所的计税依据。
3.计算2016年度该房产应纳房产税。
4.说明重建后的高档会所企业所得税的最低折旧年限。
『正确答案』
1.该房产的免税期间为3~11月。
2.重建前招待所的计税依据:100×(1-30%)=70(万元);
重建后高档会所的计税依据:[2000+(100-80)+500+100]×(1-30%)=1834(万元);
3.2016年度应纳房产税=70×1.2%×2÷12+1834×1.2%×1÷12=1.97(万元);
4.推到重建的房屋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提折旧,所以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
『点 评』本题考核了房产税的相关内容,房产税在“小税种”中十分重要,考题中经常出现简答题,因其总体难度不高,希望考生牢牢把握,尽量拿分。
房产原值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水塔、围墙、泳池等)不属于房屋,不征房产税。
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三)
某市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16年6月28日出售自有的办公楼以500万元含税价格出售(已签订产权转移书据)。无法提供评估价格,经审核该办公楼购房发票显示开票日期为2012年2月12日,金额为200万元。缴纳契税6万元(可以提供完税凭证)、印花税0.1万元,支付手续费3万元;该生产企业将办公楼的购置价款、税费计入“固定资产”,合计原值为209万元。截至出售时,办公楼已经累计计提折旧40万元。(假设该公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不考虑地方教育附加)
问题:
1.计算办公楼出售需要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金额。
2.计算出售办公楼对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所得额的影响。
『正确答案』
1.增值税=
(500-200)÷(1+5%)×5%=14.29(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14.29×7%=1.00(万元);
√教育费附加=14.29×3%=0.43(万元);
√印花税=500×0.5‰=0.25(万元)。
√土地增值税
增值额=(500-14.29)-[200×(1+4×5%)+1+0.43+0.25+6]=238.03(万元);
增值率=238.03÷247.68=96.10%;
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238.03×40%-247.68×5%
=82.83(万元)。
2.办公楼出售后应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500-14.29)-(209-40)-1-0.43-0.25-82.83=232.20(万元)。
『点 评』本题考核了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结合,是涉税服务实务的考核热点,有一定综合性,难度较高,需要考生全面把握相关内容。
销售旧房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
①发票所载金额
营业税发票 发票所载金额不扣减营业税
增值税普通发票 按价税合计金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发票所载不含增值税金额+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②“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③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四)
钱某为境内上市公司员工,上一年和本年每月平均工资5000元,假定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500元。赵某2017年9月份发生如下事项:
事项1:公司按国家规定标准给职工缴纳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并按照当月工资的6%扣缴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
事项2:由于企业减员增效,2017年9月企业与赵某解除劳动关系,赵某工作年限为8年,领取经济补偿金200000元。
要求:
1.针对事项1,简述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计税规定并计算;
2.针对事项2,简述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获得经济补偿金的个人所得税计税规定并计算;
『正确答案』
1.(1)企业和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超过上述第1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4)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每月允许扣除的年金个人缴费金额标准=5000×4%=200(元);
应纳个税=(5000-3500-200)×3%=39(元)。
2.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平均计算。方法为以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超限折合月工资收入=(200000-4500×12×3)÷8=4750(元);
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缴个税=(4750-3500)×3%×8=300(元)。
『点 评』本题考核了企业年金和解除劳动关系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属于常规考点、整体难度不大,需要考生掌握相关的税法处理规则,并能够进行计算。
需要指出的是“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这里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是3年的平均工资,不是3个月的平均工资。
(五)
甲公司于2010年1月10日成立,主要经营酒店业务,于2015年10月新建一座酒店项目A,截止2017年1月工程完工。公司对于2016年5月1日之后的支付的建安工程尾款认证抵扣了进项。
甲公司涉足经营房地产业,营改增后,将新开发的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房地产项目进项税额抵扣了酒店餐饮住宿业务销项税额。
问题:
1.若甲公司对于2016年5月1日之后的支付的建安工程尾款认证抵扣了进项的酒店A项目大楼于2017年10月出售,还能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吗?
2.公司兼营房地产业务,营改增后,新开发的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房地产项目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酒店餐饮住宿业务销项税额吗?
3.税法规定,不动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那么商业地产老项目出租选择一般计税方式并抵扣尾款进项税额后,能否随时变更为简易计税方法?
『正确答案』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八)项第2点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由于酒店大楼2015年10月开工新建,所以属于税法所说的“老项目”自建的建筑工程项目,无论是否在5月1日后有尾款并选择了一般计税方法抵扣了进项税,转让时可以适用简易计税。但须依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和不动产净值率作进项税额转出。
2.增值税一般计税抵扣原理是每月计算出各类销售总的应纳销项税额,再计算本月累计各项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两者之差为本月应纳税额。而且税法只对纳税人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作出规定,并不要求进项税分别抵扣。
因此,如果甲公司房地产项目与酒店餐饮住宿业务均采用一般计税方法,不用区分税率是否相同,房地产项目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酒店餐饮住宿业务销项税额。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七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根据上述规定,甲公司出租商业地产老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式并抵扣尾款进项税额后,可以随时变更为简易计税方法。但其已抵扣进项税额需要转出处理。
『点 评』此题考核的知识点是不动产新、旧项目计税方法的选择。作为税收热点,不动产一切涉税政策都值得考生关注。注意:
1.新、旧项目划分的时点是“开工日期”,而不是完工日期。
2.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下,进项税额抵扣是综合抵扣,不用分类分项
3.计税方法改变,已抵扣的进项税,要按净值率做进项转出处理。
(六)
个体工商户王某于2016年10月10日领取营业执照,并开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同年12月25日,该县地税局在漏征漏管户清理工作中,发现王某未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相关纳税资料。
该县地税局于是对王某未申报纳税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同时依照法定程序作出1500元罚款的决定。
王某对此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其管辖机关以王某未缴纳罚款为由,拒绝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
要求:
1.县地税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2.该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管辖机关分别是哪方?
3.对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其管辖机关拒绝受理的做法正确吗?为什么?
『正确答案』
1.该县地税局对未申报纳税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同时依照法定程序作出1500元罚款的决定符合《税收征管法》规定。《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2.该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是该个体工商户,由王某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该县地税局;其管辖机关是市地税局或县人民政府。
3.对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其管辖机关拒绝受理的做法是错误的。
《税收征管法》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缴罚款不是行政复议受理的受理条件,纳税人针对罚款提出行政复议,可以直接提出,无需先缴纳罚款。
『点 评』本题主要考核纳税人违反税务管理的行为及处罚、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和税务行政复议的参加人,这些内容均为考点,建议大家结合教材内容,详细了解,全面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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