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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实务》考前习题(10)_第4页

来源:考试网  [2017年10月13日]  【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

  [答案] C

  [解析] 税务代理的特征具有内容确定性,即注册税务师的税务代理业务范围,由国家以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形式确定,注册税务师不得超越规定的内容从事代理活动。

  2

  [答案] C

  [解析] 纳税人申报停业登记时,税务机关应收存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3

  [答案] D

  [解析] 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应先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土地使用税”和“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计提,购买印花税票,直接在购入时计入管理费用即可,不通过应交税费科目处理。

  4

  [答案] D

  [解析] 选项AB不属于暂时性差异,选项C税法规定,不得在税前扣除,所以不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

  5

  [答案] D

  [解析] 选项A.C属于营业税纳税人购进货物用于经营或职工福利,不涉及增值税视同销售的问题。选项B属于增值税纳税人购进货物用于在建工程,根据税法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6

  [答案] D

  [解析] 劳务报酬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审稿等而取得的报酬。发表论文取得的报酬,将国外的作品翻译出版而取得的报酬属于稿酬;提供著作版权而取得的报酬,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

  [答案] B

  [解析] 销售收入=15000万元

  土地使用权费及开发成本=5000万元

  房地产开发费用=5000×10%=500(万元)

  税金=825万元

  加计扣除费用=5000×20%=1000(万元)

  扣除项目合计=5000+500+825+1000=7325(万元)

  增值额=15000-7325=7675(万元)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比例=7675÷7325=104.78%< 200%,适用土地增值税税率为50%,速算扣除系数为15%

  土地增值税额=7675×50%-7325×15%=2738.75(万元)

  8

  [答案] D

  [解析] 分摊系数=20000÷(120000+200000)=0.0625

  与原材料无关,分母不应包括材料成本,此材料投入生产的产品已经全部完工,说明,期末在产品成本中不包括此批材料,所以,此批材料的错误对期末在产品的成本也没有影响,分母中也不应包括在产品的成本。

  9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核企业所得税的税率。选项A,适用15%的税率,选项CD适用20%的税率(实际征税按10%)。

  10

  [答案] D

  [解析] 注册税务师应当根据委托人的情况提出服务结果和涉税专业意见。

  二、多项选择题

  1

  [答案] ACDE

  [解析] 在代理过程中,代理人还应充分体现被代理人的合法意愿,因此选项B不正确。

  2

  [答案] ABCD

  [解析] 注册税务师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2)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

  (3)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4)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有其他不实内容,而不予指明。

  3

  [答案] BD

  [解析] 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4

  [答案] ABCD

  [解析] 注册税务师对混合销售行为审核的要点是:一是审核企业混合销售行为是否缴纳增值税。以纳税人申报的或审查核实的各部分销售额为依据,查明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落实经营范围,查实纳税人是以销售货物为主还是以提供非应税劳务为主,进而判断其混合销售行为是否缴纳增值税。二是审核混合销售行为申报销项税额的收入额是否正确。混合销售行为如征增值税,应以纳税申报表为依据,结合“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明细账。查明申报的销售额是否正确,销售额中是否包括了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同时还应重点审核“应付福利费”、“营业外收入”、“其他应付款”等明细账户贷方发生额,查看其摘要栏的内容,进一步对照账证予以核实。

  5

  [答案] BD

  [解析] 选项B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同类应税消费品的,不征消费税,待生产完工的应税消费品销售时计征消费税,并且对于委托加工过程中已经负担的消费税可以按规定抵扣;选项C用于非应税消费品的连续生产,应当缴纳消费税;选项D已经在委托加工环节缴纳了消费税,不用再计算缴纳消费税。选项A因为是用于集体福利,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应该缴纳消费税。自产的应税消费品发生毁损,属于企业财产损失,不征消费税。选项E,残次品卷烟应当按照同牌号规格正品卷烟的征税类别确定适用税率。

  6

  [答案] BCE

  [解析] 企业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在“营业税金及附加”、“应交税费”账户核算;缴纳的印花税在“管理费用”账户中核算。审核时,应注意与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核对,看其申报抵扣的税金是否正确,已缴纳的印花税,因在房地产开发费用中计入扣除,故不得在此重复扣除。

  7

  [答案] AB

  [解析] 选项CDE项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8

  [答案] ABCD

  [解析] 销售返还进项税额转出的审核要点和未分配利润无关。

  9

  [答案] ABCD

  [解析] 在建工程人员的工资应计入“在建工程”,企业违反环境保护的相关罚款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生产车间的折旧应计入“制造费用”。新会计准则中规定,对于生产设备的修理费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10

  [答案] ACDE

  [解析] 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予审批减免税或出口退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还税款行为不服的,必须先向税务机关提出复议,如果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三、简答题

  1

  [答案] 根据现行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一)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

  据此,甲公司换入的车床入账价值为(450-30)万元和乙公司换入的无形资产的入帐价值为(420+30)万元。甲公司换出的商标权的营业税计入换出资产的处置损益中,乙公司换出时支付的运费计入换出资产的入置损益中,也是不计入乙公司换入资产成本。

  关于计税基础,目前,《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明确,以公允价值加上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实际上与会计一致,据此,甲公司换入的车床计税基础为(450-30)万元和乙公司换入的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为(420+30)万元。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总结:

  (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处理方法(不考虑增值税):

  ①如果为换出资产而发生的相关税费,则计入换出资产处置损益;

  ②如果为换入资产而发生的相关税费,则计入换入资产的成本。

  从上述信息看,公允价值能准确确定,且具有商业实质,所以,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应该是按换出资产的公允价记入的。)

  [解析]

  2

  [答案] 由于企业应税所得额为负,而且预计在五年不会有盈利弥补此亏损。因此不必考虑所得税的影响。所以,仅对流转税费分析即可。

  方案一,企业用自己的车运输货物。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本企业的销售行为属混合销售,运费应并入货物销售额一并征收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2000+2000×5%÷(1+17%)]×17%-280=74.53(万元)

  方案二,如果委托运输公司运输所销售的货物。按照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纳税人购销或销售货物发生的运输费用可以凭合法的运费票据按7%的抵扣率计算进项税额。

  应纳增值税=2000×17%-280-2000×5%×7%=53(万元))

  少纳增值税=74.53-53=21.53(万元)

  少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1.53×(7%+3%)=2.15(万元)

  总体税负减少21.53+2.15=23.68(万元)

  所以,应当选择方案二,委托运输公司车辆销售货物 。

  [解析] 由于企业应税所得额为负,而且预计在五年不会有盈利弥补此亏损。因此不必考虑所得税的影响。所以,仅对流转税费分析即可。

  方案一,企业用自己的车运输货物。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本企业的销售行为属混合销售,运费应并入货物销售额一并征收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2000+2000×5%÷(1+17%)]×17%-280=74.53(万元)

  方案二,如果委托运输公司运输所销售的货物。按照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纳税人购销或销售货物发生的运输费用可以凭合法的运费票据按7%的抵扣率计算进项税额。

  应纳增值税=2000×17%-280-2000×5%×7%=53(万元))

  少纳增值税=74.53-53=21.53(万元)

  少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1.53×(7%+3%)=2.15(万元)

  总体税负减少21.53+2.15=23.68(万元)

  所以,应当选择方案二,委托运输公司车辆销售货物 。

  3

  [答案] 1.由报社补缴税款的决定错误。《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2分)

  2. 对报社处以12880元罚款符合法律规定。(1分)《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2分)

  4

  [答案] 所得税法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税法对售后回购业务作出两方面的解释,其一是,售后回购按销售处理,确认收入;其二,按融资处理,作为负债,不按收入确认。

  假如该单位是为了融资,那么,可以提供相关能证明产品没有实质销售的证据,得到税务机构的认可,可以不作为收入处理。

  [解析] 税法2教材13页内容

  5

  [答案] (1)写字楼租赁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项目征收营业税,租赁收入应纳营业税

  =80×5%=4(万元)

  (2)为甲企业提供基建工程借款,取得甲支付的资金使用费,应当比照金融企业计征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30×5%=1.5(万元)

  (3)举办本市中老年乒乓球比赛取得的收入,应当按文化体育业——体育业计征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50×3%=1.5(万元)

  (4)对外提供运输服务应当按交通运输业征税,销售货物提供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应当作为增值税混合销售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20×3%=0.6(万元)

  (5)搬家取得的收入应当按交通运输业税目中的“装卸搬运”征收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2×3%=0.06(万元)

  (6)企业自建自用房产不征营业税,自建销售的应当缴纳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两道营业税。

  应纳建筑业营业税=300×(1+10%)÷(1-3%)×3%=10.21(万元)

  应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400×5%=20(万元)

  企业当年应当缴纳的营业税税额

  =4+1.5+1.5+0.6+0.06+10.21+20=37.87(万元)

  6

  [答案] 1.存在的问题:

  (1)将加工的副食品用于儿子婚宴,未确认收入的处理是不正确的。此业务属于将自产产品用于视同销售业务,所得税中应当确认收入,同时应当缴纳增值税,补缴相应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2008年副食加工店应调增收入52000÷(1+6%)=49056.60(元)

  应补缴的增值税=52000÷(1+6%)×6%=2943.40(元)

  (2)购置的税控收款机应当计入固定资产处理,并抵免相应的增值税,副食加工店未做账务处理是不正确的。税法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

  可抵免税额=价款÷(1+17%)×17%=3510÷(1+17%)×17%=510(元)

  2008年副食加工店补交的增值税:2943.6-510=2433.40(元)

  2008年副食加工店应补缴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2433.40×(7%+3%)=243.34(元)

  (3)副食加工店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用超过税法可扣除的标准。

  2008年副食加工店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0000+3377.36-[900000+52000÷(1+6%)]×15%=11018.87(元)

  (4)税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不得扣除投资者的工资,但可以扣除税法规定的生计费。

  2008年副食加工店李某工资应调增40000元

  (5)2008年副食加工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900000销售收入-600000支出+49056.60调整的收入-243.34补缴的城和教+11018.87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用调增额+40000工资=399832.13(元)

  (6)餐馆应纳税所得额=500000-300000-(1600×2+2000×10)生计费=176800(元)

  2008年餐馆和副食加工点经营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399832.13+176800)×35%-6750=195071.25(元)

  (7)在B城区税务机关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195071.25×399832.13÷(399832.13+176800)=135260.85(元)

  四、综合题

  1

  [答案] (1)相关会计处理。

  ①借:原材料 87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000

  贷:应付账款 100000

  ②借:委托加工物资 87000

  贷:原材料 87000

  借:委托加工物资 224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808

  贷:银行存款 26208

  加工厂代收代缴消费税=(87000+22400)/(1-30%)×30%=46885.71(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46885.71(加工收回后还要继续加工,按会计准则的规定,可以直接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的借方)

  贷:银行存款 46885.71

  借:原材料 1094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109400

  ③借:管理费用 289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46

  贷:银行存款 3345

  ④贷:主营业务收入(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

  贷:银行存款 35100

  消费税不可以直接冲减,应当向税务机关申请退回。所以在发生退货时,不进行消费税的冲减会计处理,在实际消费税退回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账户,贷记“营业税金及附加”;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⑤借:委托代销商品 200000

  贷:库存商品 200000

  借:银行存款 112000

  销售费用 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 50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3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30000

  ⑥借:营业外支出 59350

  贷:原材料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350

  ⑦借:销售费用 34350

  其他业务成本 3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55000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9350 (55000*17%)

  借:原材料 8500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8500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1785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7850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7850

  贷:银行存款 17850

  补消费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6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6500

  ⑧借:待处理账产损失 53091.38

  贷:原材料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091.38 50000*30%/(1-13%)*13%+50000*10%*17%

  批准后作:

  借:营业外支出 53091.38

  贷:待处理财产损失 53091.38

  ⑨借:银行存款 1006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62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58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58000

  可以扣除的消费税=400000×30%=120000(元)

  ⑩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52764.38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52764.38

  (2)相关税金的计算

  当期销项税额=-5100+17000+9350+146200=167450 (元)

  当期进项税额=13000+3808+446-3091.38=14 162.62 (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167450 -14162.62-523=152764.38元)

  当期应纳消费税额=30000+16500+258000-120000=184500(元)

  [解析] (1)税务机关查补的企业增值税额,应当设立“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进行核算。消费税对查补的税没有专门的规定。

  (2)纳税人发生退货时,应退还的增值税采用直接冲减当期销项税额的方法进行处理,应退还的消费税不得直接冲减当期的应纳消费税额,采用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的办法进行处理,所以在发生退货时,不进行消费税的冲减,在消费税退回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账户,贷记“营业税金及附加”;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3)消费税纳税人外购或委托加工化妆品用于连续生产化妆品,可以扣除已纳消费税额消费税的扣除办法采用按照当期的实际领用数量已纳的消费税额进行扣除的办法。

  2

  [答案] 1. 根据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是免税的,应当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0万元,金融债券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1分)

  2. 自产货物清偿债务属于视同销售业务,应当计算销项税额,并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征税。(0.5分)会计上应当确认收入46.8÷(1+17%)=40(万元),确认销售成本30万元,同时确认债务重组利得50-46.8=3.2(万元),因为已经跨年,且报表已经报出,所以,应调整上年损益(40-30)+3.2=13.2(万元)。(1分)

  调整分录为:

  借:库存商品 2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3.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 (1分)

  3. 向贫困山区捐赠家电产品,企业会计处理是正确的。按税法规定,自产货物对外捐赠应当视同销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0.5分)

  视同销售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23-20=3(万元)(0.5分)

  4. 交际应酬费:

  (8000-40-20+40+23)×0.5%=40.02(万元),实际发生数的60%为51×60%=30.6万元,(0.5分)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1-30.6=20.4(万元)。(0.5分)

  5. 税前可扣除的借款利息为 22.5÷9×2 = 5(万元),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2.5-5=17.5(万元)(0.5分)

  调整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17.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7.5(1分)

  固定资产建造尚未竣工决算投产前的利息,不得扣除;竣工决算投产后的利息,可计入当期损益。

  6. 购进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未通过不得抵扣进项,应当将进项税额转出到材料成本中,(0.5分)对于已经领用或用于生产产品已经完

  购进生产用材料发生的运费取得合法运输票据的,可以正常抵扣进项税额。(0.5分)购进材料不含税金额为280万元,应当转出的进项税额为280×17%=47.6(万元)。已经通过完工产品销售计入当期损益的材料成本为47.6×80%×90%×70%=23.99(万元),应当作如下调整分录:

  借:原材料 9.52(47.6×20%)

  生产成本 3.81(47.6×80%×10%)

  库存商品 10.28 (47.6×80%×90%×3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3.99(47.6×80%×90%×7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7.6 (1分)

  7. 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的保费不得在税前扣除,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8万元。(1分)

  9. 会计利润=1200+13.2(抵债)+17.5(利息调整)-23.99(材料进项转出调整)=1206.71(万元)(0.5分)

  向老年福利机构的公益性捐赠,按公益性捐赠计算捐赠限额。

  会计利润的12%=1206.71*12%=144.81,没有超标,不作调整。(1分)

  10.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206.71-40+3+20.4+28=1218.11(万元)(0.5分)

  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218.11×25%-1200×25%=4.53(万元)(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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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jiaojiao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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