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市区的某软件生产企业,经批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企业将退还的税款用于扩大再生产),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
主要开发和销售动漫软件,拥有固定资产原值6500万元,其中房产原值4000万元,
2014年处于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第3年,当年发生以下业务:
(1)销售软件产品给某销售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不含税销售额7000
万元签订销售合同;为生产软件产品购进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上注明货款金额3500万元、增值税额595万元。
(2)按上年末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从1月1日起将原值300
万元的闲置车间出租给某销售公司,全年取得租金收入120万元。
(3)投资收益共30万元,全部为国债利息收入。
(4)企业全年销售软件产品应扣除的销售成本4000万元。
(5)全年发生销售费用1500万元,其中年底支付含税广告费用1272万元,
取得广告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广告费1200万元,增值税税额72万元;
另有按销售收入10%计提并支付给某中介机构的佣金300万元。
(6)全年发生管理费用70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用60万元,
符合条件的新技术研究开发费用90万元)。
(7)已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实际发生的合理工资费用400万元,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7
万元,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用60万元,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15万元。
为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金额为29.4万元。
(8)受外部环境因素的影响,企业持有的原账面价值300万元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到12
月底公允价值下降为210万元(企业以公允价值核算)。
(说明:当地政府确定计算房产余值的扣除比例为20%,
上年经税务机关核定未弥补亏损金额102.9万元)
次年初,企业聘请注册会计师审核2014年度纳税事项,发现以下问题:
(1)审核8月的35号凭证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 6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2
贷:资本公积 70.2
经查为接受捐赠原材料,企业取得捐赠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金额60
万元、增值税额10.2万元,企业已认证抵扣。
(2)企业会计未核算增值税退税金额、房产税、营业税及销售合同的印花税。
假设企业取得的销售软件产品增值税税负超过3%即征即退的部分属于由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要求,请填写下列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答案:
解析:
【解析】
(1)应纳增值税=7000X17%-(595+10.2+72)=512.8(万元)
即征即退增值税=512.8-7000×3%=302.8(万元)
(2)应纳营业税=120×5%=6(万元)
(3)应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512.8+6)×(7%+3%)=51.88(万元)
(4)应纳印花税=7000X0.03%=2.1(万元)
(5)应纳房产税=(4000-300)×(1-20%)X 1.2%+120×12%=49.92(万元)
(6)营业收入=7000+120=7120(万元)
营业成本=4000(万元)
营业税金及附加=51.88+6=57.88(万元)
销售费用=1500(万元)
管理费用=700+2.1+49.92=752.02(万元)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210-300=-90(万元)
投资收益=30(万元)
营业外收入=(60+10.2)+302.8=373(万元)
会计利润
=7120+30+373-4000-57.88-1500-752.02-90=1123.1(万元)
(7)即征即退增值税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302.8(万元)
国债利息收入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
业务招待费:
(7000+120)×0.5%=35.6(万元)
60×60%=36(万元)
业务招待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60-35.6=24.4(万元)
广告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1200-(7000+120)×15%=182(万元)
佣金支出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300÷10%×(10%-5%)=150(万元)
交易性金融资产减值损失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90(万元)
新技术研发费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90×50%=45(万元)
工资附加“三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60-400×14%+15-400×2.5%=9(万元)
【提示】工会经费限额=400×2%=8(万元),实际支付7万元,没有超标,不作调整。
补充养老保险调整所得额=29.4-400×5%=9.4(万元)
纳税调整增加额=24.4+132+150+90+9+9.4=414.8(万元)
纳税调整减少额=302.8+30+45=377.8(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1123.1+414.8-377.8-102.9=1057.2(万元)
(8)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057.2×25%=264.3(万元)
(9)减半征收所得税,减免所得税额=264.3×50%=132.15(万元)
应纳税额=264.3-132.15=132.15(万元)
(56)
张某刚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现就职于某税务师事务所,遇到如下咨询业务,
请帮助回答以下问题:
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9月至12
月每月均固定外购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7万元,应税收入固定为200
万元,免税收人分别是100万元、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已知,
企业外购材料用于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无法划分。
请帮助分析:
(1)当月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必须抵扣此进项税额?该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
抵扣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2)假设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认证,根据上述资料计算各月应纳的增值税税额
。
(3)若将9月和11月取得的专用发票分别在10月和12月进行认证,
请计算各月应纳增值税税额,并作出哪种发票认证的方式更合理的结论。
答案:
解析:
(1)当月可以不进行认证、抵扣。根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1年1月1
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E1起180
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9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7×100÷(200+100)=5.67(万元)
9月应纳增值税=200×17%-(17-5.67)=22.67(万元)
10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7×50÷(200+50)=3.4(万元)
10月应纳增值税=200×17%-(17-3.4)=20.4(万元)
11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7×100÷(200+100)=5.67(万元)
11月应纳增值税=200×17%-(17-5.67)=22.67(万元)
12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7×50÷(200+50)=3.4(万元)
12月应纳增值税=200×17%-(17-3.4)=20.4(万元)
合计应纳增值税=86.14万元。
(3)9月进项税额为0。
9月应纳增值税=200×17%-0=34(万元)
10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7+17)×50÷(200+50)=6.8(万元)
10月应纳增值税=200×17%-(17+17-6.8)=6.8(万元)
11月没有进项税额,不涉及进项税额转出。
11月应纳增值税=200x 17%-0=34(万元)
12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7+17)×50÷(200+50)=6.8(万元)
12月应纳增值税=200×17%-(17+17-6.8)=6.8(万元)
合计应纳增值税税额81.6万元。
结论: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安排合理时间进行认证,把9月和11
月取得的专用发票分别在10月和12月进行认证,那么该公司9月份和11
月份都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10月份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金额=34×50÷(50+200)=6.8(万元
),12月份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金额=34×50÷(50+200)=6.8(万元),甲公司只需缴纳增值税
81.6万元,能有效地节税4.5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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