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实务》考点预习(3)
涉税服务业务
涉税鉴证 |
鉴证人接受委托,凭自身税收专业能力和信誉,通过执行规定程序,依照税法标准,对被鉴证人的涉税事项作出评价和证明的活动 特点: 委托人不是唯一服务对象,使用者一般为委托人以外部门人员;限定于规定项目;因外部需求触发涉税鉴证;应出具规定的业务报告 种类: 纳税申报类鉴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土增清算鉴证) 涉税审批类鉴证(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鉴证、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 原则: 合法原则、目的原则、独立原则、胜任原则、责任原则 |
基本业务流程 |
1.业务承接 分析评估(委托是否属于涉税鉴证服务、是否有专业实施能力、承担相应风险、是否具备独立性) 签订业务约定书(签订约定书承接业务,应沟通,对专业术语、鉴证业务范围进行解释,避免双方对鉴证项目业务性质、责任划分、风险承担产生分歧) 2.业务计划 指派胜任的税务师作为项目负责人,负责人制定具体业务计划 3.业务实施 事务所为执行业务税务师配备助理人员,从事辅助工作,税务师对其工作成果负责 税务师可以请求内部、外部专家协助,参与专家工作,税务师对专家工作成果负责 税务师应当对所有影响涉税鉴证结果的重要方面关注,包括事实(环境、业务事实)、会计(会计报告、账户、交易事项的会计确认、计量)、税收(会计数据采集、纳税调整、计税依据、适用税率、申报表、审批表格填写) 鉴证人对其鉴证行为合法性的证明责任不能替代、减轻被鉴证人应当承担的会计责任、纳税申报责任、其他法律责任 鉴证人可以采取的方法:审阅书面材料、检查盘点实物、询问函证、观察活动或程序、重新执行程序、分析 税务师应编制工作底稿,保证完整、真实、逻辑性,可以采用纸质或电子形式;底稿属于事务所业务档案,最少保存10年;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底稿(除税务机关检查需要查阅、税务师行业主管部门检查执业质量需要查阅、公检法机关需要查阅) 4.业务报告 鉴证结论(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 鉴证意见(无法表明意见、否定意见) |
鉴证结论与意见 |
无保留意见(积极方式提出鉴证结论,对鉴证对象信息提供合理保证) 鉴证事项完全符合法定标准,会计资料纳税资料遵从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税务师按相关规定制定了有关业务准则的规定,实施了必要的审核程序,审核未受到限制;税务师获取了鉴证对象信息所需充分适当的证据,完全确认鉴证事项具体金额 保留意见(积极方式+合理保证,对不能确认金额部分予以说明提请使用者决策) 涉税鉴证部分事项不够明确,对税收政策理解存在分歧提请税务机关裁定,部分审核范围受限,不能取得充分适当证据,但不至于出具无法表明意见 无法表明意见(消极方式+有限保证,说明理据) 审核范围受限,可能产生重大广泛影响,不能获取充分适当证据导致无法发表意见 否定意见(消极方式+有限保证,说明理据) 总体上没有遵从法定标准,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在所有重大方面未能达成一致,不能真实合法反映鉴证结果 |
非鉴证服务 |
税务所、税务师向委托人提供涉税信息、知识、相关劳务等不具有证明性活动 特点: 服务结果限于委托人使用;范围广服务方式灵活;委托人自身需求触发;不一定出具非涉税鉴证业务报告 种类: 税务咨询类服务、申报准备类服务、涉税代理类服务、其他 原则: 合法原则、合理原则、胜任原则、责任原则 (不要求独立、目的,增加合理) |
业务流程 |
业务承接:分析评估+签订业务约定书 业务计划(业务简单、风险小的项目可以简化程序) 业务实施(服务实施、业务记录) 业务报告 可以约定出具报告,不出具报告的可以采取口头或其他方式交换意见并做记录 业务报告完成内部复核程序,税务师+税务所签章对外出具 出具报告前,税务所可以在不影响独立判断前提下与委托人沟通 具有特定目的或使用人的,应当注明,对报告用途加以限定说明 税务师认为委托人资料缺乏完整性、真实性,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应在报告中说明 税务师出具报告后发现新的重大事项,对报告造成重大影响,应及时报告税务所做相应处理 |
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消防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土建职称房地产经纪人公路检测工程师建筑八大员注册建筑师二级造价师监理工程师咨询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 城乡规划师结构工程师岩土工程师安全工程师设备监理师环境影响评价土地登记代理公路造价师公路监理师化工工程师暖通工程师给排水工程师计量工程师
执业药师执业医师卫生资格考试卫生高级职称护士资格证初级护师主管护师住院医师临床执业医师临床助理医师中医执业医师中医助理医师中西医医师中西医助理口腔执业医师口腔助理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公卫助理医师实践技能内科主治医师外科主治医师中医内科主治儿科主治医师妇产科医师西药士/师中药士/师临床检验技师临床医学理论中医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