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计算
1. 一般情况
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总额-交纳的社保、住房公积金等免税项目金额-3500元(或4800元)费用扣除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提示】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免税保险金是指按国家规定缴纳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例题•简答题】某公司经理2015年10月份取得税前工资薪金收入20000元,其中含缴纳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共计2500元,试计算当月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
【答案及解析】应纳税所得=20000-2500-3500=14000(元),查表得出:税率25%,速算扣除数1005。
应纳个人所得税=14000×25%-1005=2495(元)。
2. 其他情况: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税法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每月再附加减除费用1300元。其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3500元-1300元(附加减除费用)
享受附加减除费用人员的具体范围: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财政部确定的其他人员。
附加减除费用也适用于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对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国税发[2005]9号)(重点掌握)
(1)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2)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①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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