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领购管理规程
(一)发票领购的适用范围
1.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以申请领购发票,属于法定的发票领购对象;如果单位和个人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则应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2. 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发生临时经营业务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凭有效证件,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例题•简答题】工程师高某接受某市区的企业委托设计一项新型生产技术。高某历时三个月完成所有设计任务,按原约定可向该企业收取设计费50000元。在向该企业要求支付报酬时,企业财务人员告知高某必须提供合法的票据。
要求:
(1)高某应如何取得合法的票据?
(2)高某在取得合法票据时应缴纳哪些税费?分别是多少?
【答案】
(1)高某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2)详见第十一章。
3.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办理纳税担保的前提下,可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二)发票领购手续
1. 纳税人办理了税务登记后,即具有领购普通发票的资格,无需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纳税人可根据经营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领购普通发票申请。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等情况,确认纳税人使用发票的种类、联次、版面金额及领购数量。税务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完毕,通知纳税人办理领购发票事宜。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的开具。
2. 对于跨省、市、自治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税务机关应要求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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