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1.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
(1)属于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2)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3)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4)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5)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6)符合《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条件;
(7)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范围;
(8)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2.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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